#龜山 #桃園 #EBC東森新聞
凶宅是現在人人所避諱的,桃園縣一名陳姓男指子透過仲介在桃園市龜山區「千禧新城社區」買房,過程中確認過不是凶宅才安心付錢,不料事後在與住戶聊天的時候才知道物內曾有人自焚,因此怒告黃姓屋主詐欺。桃園地院審理時,黃男喊冤表示,老先生自焚後自行走上救護車被送醫且是在醫院死亡,因此他並不認為這是凶宅,並非刻意隱瞞。法官認定,凶宅認知常因人而異,難認黃男有故意隱瞞之嫌,判無罪。
決書指出,陳男於2016年5月間向黃男買屋、6月完成過戶,入住後與社區住戶聊天才知道,該屋於2009年間曾有高齡房客在屋內自焚身亡。陳男認為,黃姓屋主明知此事卻沒告知,他花了600萬卻買到一間凶宅,怒告黃男詐欺。
法院受理時,黃姓屋主表示,他也是二手買家,他買這間房子時透過仲介告知,2009年男子在屋內自焚後,自行走上救護車,同日晚間8點才不治,並非死於屋內,他認為自焚者到醫院後才死亡,不構成凶宅要件。購屋時也並未特別拿這點殺價,而原屋主在屋況說明中也勾選非凶宅,他住了幾年後賣屋,同樣勾選非凶宅。
▼桃園地院。(圖/翻攝自維基百科)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原屋主賣屋的李姓仲介證稱,黃男當初聽他轉述,曾有老先生在屋內自焚時反應十分平淡、並未要求降價,仍依照行情價買屋。
桃園地院合議庭法官認為,法律上對於凶宅原無確定之定義,還需要隨社會通念加以調整,但如何認定凶宅常因人而異。法官認為為求明確、避免紛爭,若房屋買賣契約之條款對凶宅予以定義,而將可能與不祥、晦氣連結之情況都納入凶宅之範圍,使賣方負有告知之義務原屬適當。
法官認為,黃男購屋時已知有房客在屋內自焚死亡事件,卻不殺價,可見他確信所購房屋並非凶宅;此案為凶宅定義不明確,黃男可能誤解契約內「凶宅」的認定範圍,而賣給陳男時也是以行情價出售,實難認有故意隱瞞而詐欺、取財,其說詞應可採信,因此沒有故意隱瞞之嫌。
(封面圖/翻攝自google map)
更多東森財經新聞報導
更多社會相關新聞
2大巧合破乳姑山白骨案 刑警也發毛
輔大教授涉性侵遭解聘 4年不得任教
撞女後心虛肇逃 傷者再遭小黃輾
疑前妻與兒子有染 莽父殺母子判無期定讞
「房客屋內自焚」 法院判不算凶宅
今日最夯新聞流量前3名
18空姐報到上班後罷工 算曠職
台上瞄書一眼 校長說話了
封殺再起?恐撼動全球製造業
今日推薦影音
______________
有話想說?歡迎投稿>>>【Yahoo論壇】
報導來源:EBC東森新聞【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