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捷/台北報導]吳姓男子指控張姓妻子常貶損他的工作能力,還懷疑他外遇,更以各種理由拒絕同房,婚姻期間讓他很痛苦,搭捷運時想起種種,還是會莫名流淚,因而向法院訴請離婚。但士林地院認為,吳男大部分指控都是夫妻間常有的爭執,且張女仍有心維持婚姻,駁回離婚之訴。
吳男主張,他與張女1996年結婚,育有2子,張女不僅不做家事,還常以生病、工作太累、影響睡眠等理由拒絕同房,甚至批評他太醜、性變態;他婚後苦讀神學院3年後擔任牧師,張女卻常嗆他「不配」,要他回去當公務員,還常當著子女或教會信徒面前,歇斯底里罵他,讓他內心受創。
吳男說,他與張女長期鎖門分房睡覺,互不談話,張女還曾主動要求離婚,種種作為害他罹患憂鬱症,至今還未完全康復,辭去牧師工作後,想起過去卻仍經常流淚,無法再與張女共同生活,去年底2人就已分居。
張女則辯解,她因罹患婦科疾病,才會遵照醫師指示避免性行為,有時則因工作太累,無法行房,但她健康時都有維持性生活,雙方都因工作太忙,才沒有足夠時間溝通。
張女說,她不僅從未貶損吳男工作能力,甚至還辭去主管職務全力協助,後來發現吳男與某個教會女幹事往來密切,還曾單獨爬七星山、逛淡水河,或在家中廁所通電話,才會一度衝動想要離婚,後來女幹事因被檢舉逾越分際「被離職」,吳男也向她道歉,這件事才落幕。
她反控吳男近年對她很冷漠,多次表達需要被關注及肯定,卻被吳男誤解成無理取鬧,讓她感到悲傷,但因子女希望2人和好,雖然已與吳男分居,仍常邀請吳男回家探望小孩,並安排生日會、家庭聚餐,希望能獲吳男認同與接納。
法官認為,吳男與張女間的爭吵,大多是夫妻相處間常有的事情,尚在可容忍範圍內,且吳男在教會女幹事事件中不懂避嫌,處理也有不當之處,而張女至今仍積極維持婚姻關係,遂駁回吳男離婚之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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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男指控妻子拒絕行房,還常貶損他人格,提告請求離婚,但士林地院認為只是一般夫妻間爭執,且妻子仍努力維持婚姻,駁回離婚之訴。(資料照,記者張嘉明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