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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2 13:30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救國團全台各地青年活動中心因曾被教育部查獲多次讓「非青年」住宿,與一般旅館業無異,儘管救國團澄清並無違規事實且有合法經營權,但早期教育部默許這種經營模式,為此曾與交通部觀光局見解不同;教育部去年6月改變態度廢止「青年活動中心住宿設施管理及安全維護辦法」,救國團青年活動中心已無由教育部主管的適用法源,黨產會也正調查救國團各地活動中心地上建物有多少比例是來自早年國民黨政府的補助或由政府出資興建。
知情人士指出,救國團雖然依據現行「發展觀光條例」第70-2條主張,青年活動中心並非以營利為目的,且是供特定對象住宿的場所,依法只要在114年取得旅館業登記即可,但其合法經營權將在6年後屆滿,由於救國團各地活動中心多座落在風景區,未來若未能在6年內申請都市計劃變更或申請變更地目,取得旅館業的登記,114年後就不能繼續營業。
行政院黨產會調查報告指出,救國團全台青年活動中心,包括學苑與山莊在內共有 15家:澎湖、金門、金山、劍潭海外、復興、日月潭、溪頭、阿里山、曾文、梅山、澄清湖水漾會館、墾丁、天祥、觀雲山莊、花蓮學苑。
據悉,由於申請都市計劃變更或申請變更地目的難度不小,救國團各地活動中心正面臨存廢的命運。
知情人士表示,救國團各地活動中心大多有實質經營旅宿業的爭議,且其活動中心多位於風景區,這種經營模式已與發展觀光條例有所抵觸。
黨產會發言人施錦芳表示,黨產會正在調查救國團哪些財產是屬於不當黨產,並且調查救國團各地活動中心的地上建築物有多少比例是來自早年國民黨政府的補助或由當時政府出資興建,至於救國團各地活動中心目前的經營模式,應由主管機關交通部說明。
根據「發展觀光條例」第70-2條明定:「於本條例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修正施行前,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而有營利之事實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10年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始得繼續營業」。
<p>黨產會正調查救國團各地活動中心地上建物有多少比例是來自早年國民黨政府的補助或由政府出資興建。(資料照)</p>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