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傘怪客」張宏光被判重刑。(記者劉慶侯翻攝)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49歲慣竊張宏光,專門於半夜破壞鐵捲門,潛入店家行號行竊,每次都刻意在店內打傘遮臉遮飾,警方戲稱是「雨傘怪盜」,他5個月內連偷11戶店家,得手14萬餘元;台北地院認為他曾因竊盜入獄4年2月,假釋期間又再犯,依加重竊盜罪重判11年有期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男去年12月至今年4月間,在台北市區行竊11次,偏好在髮廊下手,有5家理髮店遭竊,其他被害店家還有日式燒肉店、桌遊店、美式漢堡餐廳、茶室等,共得手14萬餘元。
張男習於白天先在鬧區到處閒晃,專門尋找一樓以鐵捲門啟閉的目標店家,觀察店內動線、收銀機位置、監視器拍攝角度等,再於凌晨0時至5時返回行竊,以螺絲起子輕易破壞鐵捲門,潛入撬開收銀機偷錢,為了躲避店內監視器鏡頭,還特地在暗無一人、無風無雨的店內打傘,以遮掩犯行。
萬華警分局循線追查,鎖定竊賊身份與行蹤,在林口街張家附近逮人;北院審理時,張男皆認罪,但法官認為他有多次竊盜前科,又於假釋期間再犯加重竊盜,因此加重其刑,每罪各判刑10月至1年6個月,合併應執行11年。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