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籲立院延後審理大法官人事案 民團提出17問 – 我是在地人

籲立院延後審理大法官人事案 民團提出17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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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 #市 #自由時報


「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今於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記者謝君臨攝)

2019-06-13 12:07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總統蔡英文日前提名4名大法官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立院擬於17日召開臨時會,優先處理人事案;對此,民間團體提出3點聲明,呼籲立院應延後審理人事案;應舉辦聽證會並產出審查報告,再送院會表決;另提出17問,籲被提名人回覆具有憲法高度的答覆,以利立委審議與外界之監督。

蔡總統於5月27日提名4名大法官人選,包括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兼院長楊惠欽、考選部長蔡宗珍、台大法律系教授謝銘洋及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以銜接於9月30日卸任的大法官;據了解,立院將於臨時會處理大法官人事同意權。

由13個團體組成的「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今於立院召開記者會,抗議立院未給予社會大眾1個月以上時間,針對大法官被提名人表示意見,便急於臨時會倉促完成大法官的人事同意權,提出3點聲明。

聯盟呼籲,立院應給予社會大眾1個月以上的時間,對被提名人選表示意見的機會,使立委能夠蒐集足夠的資料,妥適地進行審議;本次大法官被提名人就任時間為10月1日,立院如將大法官人事同意權延後至9月開始的第8會期再進行審理,為時未晚。

其次,立院作為決定大法官適任與否的最後防線,聯盟認為應有更嚴謹的審查時程與程序。因此,聯盟呼籲,立院應將公聽會改為聽證會,要求被提名人列席回覆學者專家提問,提升審查的品質及效益;聽證會後產出的報告,則可作為全院委員會表決的依據。

最後,聯盟對大法官被提名人提出17問,涵蓋了性別、言論與新聞自由、轉型正義、被害人保護、司法改革、環境與居住正義等憲政議題,盼被提名人針對此17道問題,回覆具有憲法高度的答覆,展現其學識與專業能力、憲政人權的觀點,令社會大眾了解,接受公民監督。

17道問題如下:

1.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地方制度法、CEDAW等法律均提及婦女保障名額制度,請問您對於此類型以法律制訂優惠性差別待遇的合憲性有何看法?

2.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保障,及新興的環境權、受健康照顧權、文化權等,一般通稱為社會權。此亦為聯合國經社文公約第9條所保障之基本人權。面對年金制度、長照制度、托育政策等相關法律對社會弱勢保障不足,長照與幼托的公共化服務涵蓋率不到四成;國民年金保險上路時則宣稱要保障弱勢者的老年經濟安全,卻要求弱勢者每月繳交高額保費,使得繳費率跌至四成。而國保未繳費者有四成(推估約40萬人)經濟困難,被政府催繳保費,最高欠費將近十萬元,將來難有老年保障等等不符年金政策之初衷等問題。請問憲法上應如何看待與社會保障相關之立法不作為或不足?被提名人您自己認為應如何藉由憲法的要求,控制與面對立法者在此之形成自由?

3.您認為刑法體系介入親密關係的界線為何?在性別不平等的社會現實下,刑事處罰通姦罪在目前司法實務上,女性被定罪的比例比男性高,通姦罪的處罰是否違反憲法性別平等的保障?

4.如何由目前的憲法解釋民主防衛的概念?特別是國家安全與新聞自由、言論自由,甚至隱私權之間的分寸該如何拿捏?

5.媒體產權所有人可能對於新聞自由或大眾閱聽權如何侵害?憲法上應如何防止?

6.請問您認為如何透過憲法解釋來實現轉型正義?

7.請問您是否贊成廢除死刑?死刑是否違憲?如欲廢除死刑,您認為應有何配套措施?

8.您認為我國目前刑事司法修法方向,是否過於偏重被告人權的保障,而忽略被害人權益的保護?

9.您認為藉由國民參與審判是否能夠更進一步保障人民憲法上的權利嗎?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您認為應採取參審、陪審或其他制度?理由為何?無論採取前述何種選項,在制度設計上應特別注意到何種安排?如果答案是否定的,理由為何?

10.為保障人民受充分而有效公平審判之權利,相關機關認為法官、檢察官於個案中之事實認定、法律涵攝或法律見解有誤,進而行使憲法或法律所賦予之職權時,例如監察院彈劾法官檢察官、監察院出具調查報告函請有關機關研議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法官及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職務法庭的案件審理、以及司法院與法務部對法官檢察官進行全面評核等,與憲法保障法官獨立審判的界限為何?又立法形成自由的範圍為何?理由為何?

11.釋字742號解釋衍生對都市計畫的救濟在人民針對土地利用提起訴訟時是否仍有不足?另區段徵收制度,尤其是發生在都市計畫前的先行區段徵收,您認為有無違憲爭議?

12.礦業法第15條規定申請採礦所應具備的書件資料,另同法第27條規定「於下列各地域申請設定礦業權者,不予核准: 
一、要塞、堡壘、軍港、警衛地帶及與軍事設施場所有關曾經圈禁之地點以內,未經該管機關同意。 
二、距商埠巿場地界一公里以內,未經該管機關同意。 
三、保安林地、水庫集水區、風景特定區及國家公園區內,未經該管機關同意。 
四、距公有建築物、國葬地、鐵路、國道、省道、重要廠址及不能移動之著名古蹟等地界一百五十公尺以內,未經該管機關或土地所有人及土地占有人同意。 
五、其他法律規定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探、採礦之地域內,未經該管機關核准。 
六、其他法律禁止探、採礦之地域。」 此一立法使得實際上申請案件幾乎都獲得許可,顯然在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之間的權衡引發爭議,以太魯閣亞泥案及新竹關西案為例,如果採礦許可又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時,就礦業法與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之間的衝突應如何處理?

13.憲法法庭即將開始運作。如何增加公眾對於憲法法庭的信賴?如何避免政治力的干擾?

14.請提出對過去已發布之大法官解釋,最想要提出不同意見書的是?

15.過往在憲法解釋與違憲審查時,就比較法制之應用、國際公約之援引、歷史社會之反思等方法之採用是否有所不足?理由為何?

16.您的著作或判決,展現了何種社會、經濟、政治等議題之看法?請以此說明您適任大法官的理由。

17.請您分享從事法律工作的過程中,所遇到的挫折、感到最遺憾、最掙扎的事?您過去建立了何種公共性格,為何足以勝任大法官的工作?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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