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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職務法庭判士林地院前法官陳梅欽免職。(記者吳政峰攝)
2019-06-06 13:12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監察院調查前士林地院法官陳梅欽(案發後轉任律師),認定有不實申報加班、騷擾女同事及露胸肌等冒犯言行,去年發動彈劾,職務法庭承審也認為這些違失確實成立,考量他之前曾因網路交友不慎而被打考績丙,綜合評擬後判決免除法官職務,轉任其他公職。
職務法庭指出,2018年1月及5月間,陳梅欽下班後明明是在外飲宴及應酬,卻以事後申報或事前申報方式,向士林地院申報不實加班。此外,2012年9月11日下班宴請部屬的餐敘席間,他對兩位女同仁提及「露事業線」或「事業線也不錯」等言語,並解開自己上衣鈕扣,顯露上胸肌,甚至有無理要求部屬喝酒、打通關等利用權勢意味,缺乏性平意識,騷擾、冒犯女性等不當言行,使兩女感受敵意及被冒犯,傷害尊嚴與造成心理陰影,其中一女隔日開庭工作還因此受到影響。
職務法庭批評,陳梅欽明知自己外出飲宴,仍在宴飲結束後申報加班,且其重複為之,嚴重辜負司法行政為保障審判獨立所建構的制度性善意,顯與法官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及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規定不合,而嚴重損害法官職位尊嚴,且讓人民對法官是誠實、正直,會公平、公正審判之職務信任,大大懷疑,不當損害司法形象行為,情節重大程度。
職務法庭解釋,依「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職員考勤要點」第3點但書規定,法官上下班得免予簽到退,但不表示法官得任意不來法院上下班,因此,在一般正常上下班時段,法官雖基於審判工作特殊性,不一定必須在辦公室工作,可於必要時離開辦公處所至適當地點執行公務,惟仍不得至顯不適當場所,換句話說,不可明知是餐敘卻申報在外加班,這是基本原則,符合者才能依相關規定申領加班費或補休,。
而利用權勢關係冒犯女同事部分,職務法庭也指損害法官職務尊嚴及司法形象,情節重大,參酌他於2005年間,因網路交友問題,有言行不檢事證,致考績被列丙等素行,綜合其行為所表彰的人格圖象、行事態度,及其他審判業務的長期職務評定結果,職務法庭認陳已不宜續任法官職務,判應予免職。
職務法庭強調,陳梅欽雖不適合擔任法官,但本案具體情節與一般公務員倫理規範要求標準相較,未達應剝奪任一般公務員資格的程度,因此依「法官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判可轉任法官以外職務。
陳梅欽已於8月11日辭職並轉任律師,免職案一半生效,他就無法申請回任法官或轉任檢察官。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