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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6 13:57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男子黃季堯被控不滿女友要分手,他想復合不成,竟把硫酸、菜刀等凶器藏進機車後,衝撞女方汽車,朝她潑硫酸毀容,檢方依殺人未遂罪起訴,一、二審均改依重傷害未遂罪判黃4年2月;高院更一審庭時,黃男說願賠新台幣800萬元請求輕判,高等法院更一審今仍依重傷害未遂罪判黃4年2月,可上訴。
2017年11月12日,黃季堯不滿女友要分手,他想要復合被拒,將硫酸、菜刀、鐵鎚、斧頭藏進他的機車,尾隨女友直到桃園市楊梅區時,衝撞女友汽車,接著拿出預藏的硫酸,朝女方臉部、身體潑灑報復,造成她臉部、右胸口、雙上臂、雙下肢灼傷。被害人受傷後,機警逃到附近便利商店求救並報警,緊急送醫後幸無大礙。
桃園地檢署去年以殺人未遂罪起訴黃男,一、二審時,黃男均否認殺人或使被害人受傷害的意圖,因為都認定不構成殺人未遂罪的法律要件,改依重傷害未遂罪,均判他4年2月徒刑。
上訴後,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更一審時,黃男堅稱當時是在談復合,雙方拉扯過程中硫酸噴灑出來,他沒有傷害或使女方受重傷害的犯意,他願意賠償新台幣800萬元,請求法官判輕一點,早日回到社會,工作賺錢賠給女方。女方雖出庭,但交由律師代替她發言,律師表示,黃男當天帶硫酸之外,還有菜刀等凶器,被害人無法接受黃男一直辯稱不是故意潑灑硫酸說詞。
<p>高等法院的法庭內配置的法槌。(資料照,記者張文川攝)</p>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