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永吉、陳柔蓁/台北報導〕證交所昨天針對大同(2371)中資案亡羊補牢,指出過去對於外資申請投資國內證券、期貨的資金來源定義不夠清楚,因此修改規定,未來申請人或其客戶(實質投資我國有價證券者)不得為中國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
證交所表示,過去法律原本就規定中資來台投資證券或期貨,只能透過合格機構投資者(QDII),但「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申請登記表」這份資料中,對於申請人的定義沒有說得很清楚,造成部分券商或銀行「誤解」,因此將申請人廣泛定義包含其客戶,避免發生大同類似案件。
新增港澳人民投資規定
除此之外,此次也新增香港、澳門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證券暨期貨的相關規定,港澳居民必須取得當地永久居留資格,而不只是住民。
若違反新修改後的規定,證交所表示,相關外資投資人須於公告後6個月內,將持有之有價證券處分完畢。
在昨(20)日中油綠色債券掛牌典禮上,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也被問及對於大同中資案的處置,顧立雄說,是針對新事證調查,不會重啟調查。
顧立雄強調,金管會要以兆豐洗錢防制問題所涉及的洗錢防制通報機制,以及永豐三寶授信牽涉的關係人交易,以這兩案為案例,要求金融業者提升法令遵循。
顧立雄的說法有穩定金融業的意涵,他指出滿多銀行在海外設立據點,但各地法令規定不一致,金融業者提升法令遵循,期待金融業者投入更多資源、人力、心力在法令遵循上,因此,要把兆豐案、永豐案當成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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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表示,大同中資案的處置是針對新事證調查,不會重啟調查。(資料照)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