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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 12:25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年過五旬的莊姓男子,與另名婦人再婚後同居,而婦人與前夫生的女兒因為求學所需,也被尚同住,豈料,莊男竟對繼女伸魔爪,猥褻鼠蹊部、臀部等敏感部位;但莊男到案仍辯稱是幫女兒擦藥,且因疼愛女兒,才忽略女兒已是大姑娘,絕無強制猥褻犯意。士林地院審理後拒絕採信辯詞,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判刑10月,可上訴。
莊男2015年5月21日與少女母親結婚;但莊男被控,去年6月18日凌晨1時許,見繼女在客廳,竟假借繼女膝蓋後側有濕疹須擦藥為由,要求繼女趴在沙發上讓他上藥,接著強摸繼女大腿、臀部、鼠蹊部、陰部外緣、肛門口等處。
繼女不甘受辱,隔天赴警局報案。
不過,莊男到案後否認強制猥褻,莊男辯稱,因見到繼女雙腳大腿上緣、臀部、鼠蹊部、大腿內側,均有皮膚紅點,才會用藥膏擦抹,另因疼愛繼女,才忽略繼女已是大姑娘,且絕未碰到繼女肛門口、陰部外緣及陰道口。莊的律師則說,全案僅繼女單一指訴,且繼女被猥褻地點在客廳,莊男豈有可能選擇隨時會被繼女母親發現之處犯案。
法官審理後拒絕採信莊男辯詞,另審酌案發同日凌晨2時許,少女傳LINE向友人訴苦表示:「我被摸陰道了」、「被我媽男友(指莊男)」、「只有忍住淚水」等語,法官認為,凌晨2時是常人亟需睡眠休憩時段,少女竟幾乎徹夜未眠,始終關注莊男動向,為的是保持高度警覺,甚至不敢起身如廁,直到莊男凌晨3時許離開。
法官最終認定,成年人莊男不顧繼女以踢腳、夾緊屁股並出聲質疑等方式推卻抗拒,強行猥褻,依法判有期徒刑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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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