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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前1名黎姓竊嫌在台北市西門町遭遇萬華分局警方,黎嫌先開車衝撞警察後再衝上人行道逃逸,執勤的員警張景義見狀,拔槍射擊轎車,其中一槍命中黎嫌腹腔,送醫不治。北檢認為張姓員警用槍時機不當起訴;張員在一、二審都獲判無罪,最高法院也駁回檢方上訴,終於無罪確定。
時任萬華分局漢中街派出所警員的張景義,2013年時在轄區內處理案件時,突見新北市南勢派出所員警追捕黎姓偷油賊,黎嫌先開車衝撞警用機車,再衝向人來人往的西門町,張員趕緊協助追捕嫌犯;不料黎嫌隨後駛上人行道,張立刻拔槍大喝要求停車。
可是黎嫌拒捕,張員於是朝其座車連開2槍,子彈貫穿擋風玻璃後射入嫌犯腹腔,導致黎失血過多身亡。台北地檢署當時認為張員「非急迫時機」用槍,將他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台北地院審認為,黎拒捕是準現行犯,還在人行道上對民眾造成威脅,張員喝令他停車未果反而加速衝撞,張是在情急下用槍,判張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高院認為,張員朝車輛開槍拘捕嫌犯屬法定職權,因擋風玻璃材質產生彈道偏向,子彈才擊中嫌犯,拒捕後果也應由當事人自行負擔,非人民保母所該承受,同樣判張無罪。
案件上訴最高法院,檢方還舉出2個與本案無關的判例 ,但最高法院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認定除非判決違憲、違法,否則檢方已不得再上訴,判決張員無罪確定。
張景義得知最高法院判決結果很高興,認為司法終於還他公道,他參加刑事局舉辦的記者會時表示,不希望發生這樣的憾事,不過穿上了警察制服就要有作為,若事件重來,他仍然會選擇拔槍捍衛治安。
張員也在民事部分賠償黎嫌家屬80萬元,不過家屬還要求國賠,同時向台北市警局求償244萬餘元;但台北地院認為,張員符合警械條例規定,嫌犯也未延誤就醫,去年駁回訴訟,案件目前仍在高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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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來源:鏡週刊Mirror Media【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