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擊斃拒捕竊嫌 警無罪定讞 警用槍執法 刑局修法保障 – 我是在地人

擊斃拒捕竊嫌 警無罪定讞 警用槍執法 刑局修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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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華 #台北 #自由時報


2019-05-31警械使用條例 三方向修訂

〔記者邱俊福、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北市警萬華分局員警張景義,開槍將拒捕的黎姓竊嫌擊斃,纏訟6年後,昨天終於獲判無罪確定。刑事警察局局長黃明昭強調,為了保障警察權益、減少員警訟累等,將朝3大方向修訂「警械使用條例」,包括建議成立專家鑑定小組協助司法偵審,讓員警未來能大膽合法使用槍械,以符各界期待。

設專家鑑定小組釐清爭議

刑事局已組成推動修正小組,修訂重點包括︰一、員警未攜帶警械、無法有效使用警械或認為以不使用為宜時,可使用現場足以達成目的的物品,如椅、棍、束帶等為輔助工具。二、為避免發生各說各話的爭議,建議內政部遴聘法醫、法律、鑑識等專家學者組成鑑定小組,就警察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案件的使用時機、過程及責任進行鑑定,以協助司法偵審,保障當事人權益。

補償對象擴至嫌犯當事人

三、現行規定僅補償被流彈波及的第三人,最高300萬元,將修改為補償對象除第三人,還擴至嫌犯當事人,並取消金額上限;另雖依法使用警械,仍有嫌犯當事人會透過民事、刑事、國賠等管道向警求償,將改為嫌犯當事人可依國家賠償法向警局所屬的縣市政府求償,倘若員警不當開槍,機關會再向員警求償。

刑事局表示,警察同仁應勇於嚴正執法,建立執法威信,伸張公權力,也期待社會與司法能持續支持警察嚴正執法、維護社會治安的決心。

判決指出,黎男2013年在新北市拒絕盤查,開車撞倒警用機車後逃逸,警方追捕至台北市西門町,加入圍捕的張員朝車輪開2槍,1發貫穿擋風玻璃擊中黎男腹腔,黎送醫不治。檢察官兩度不起訴張員都被發回,第3度偵查後認定沒有開槍急迫性,有過失責任而起訴張。

一、二審認定張員當下確實有開槍急迫性,已盡注意義務,判決無罪,昨獲最高法院無罪定讞。

                        <p>刑事局局長黃明昭昨開記者會,說明正著手修訂警械使用條例。(記者邱俊福攝)</p>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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