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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15:23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高涌誠、蔡崇義等6名監委14日指檢察官陳隆翔偵辦曲棍球案時,漏未聲請沒收犯罪工具「印章」,違失重大,決議提起彈劾,引發法務部、檢察界、甚至律師界全面反彈,回擊監察權干預司法權,事實上,光是去年,監察院就認定傅崐萁等6件司法案件有問題,分別要求法務部、司法院等機關做出相對應作為。
一、107司調36指出,台中高分院審理103年度重金上更(二)字第11號判決(傅崐萁炒股案),法院未提示相關證據,對被告訴訟基本權的保障不周,決議函請司法院檢討改善。
二、107司調56指出,高等法院101年度重選上更(三)字第69號刑事確定判決(前立委陳朝龍賄選案),法院未能正面、積極調查證據,認定事實與社會經驗不符,且偏採不利於被告證據,而屬有罪推定,核有判決違背法令之情事。
法院擬制推測被告「均在當下」產生行賄犯意,並達成「犯意的默示合致」,顯然濫用自由心證,並違反無罪推定及罪疑唯輕原則。法院僅挑選對被告不利之證人證詞,屬「有罪推定」,顯已違證據裁判原則;且未傳喚對被告有利之證人,亦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決議函請法務部轉請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研提非常上訴。
三、107司調39指出,台南高分院94年度重上更(六)字第60號判決(李春生殺人案),檢察官未將該案血跡送鑑定、未就血跡詢問相關人、未勘驗相關人等有無血跡反易等,顯然偵查草率,未善盡偵查主體之義務;未檢視測謊鑑定程序資料是否正確等相關證據資料,有違實務所採刑事證據法則,未符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規定。
另外,法院採信證人證詞及測謊報告,顯有違刑事訴訟法第160條規定,並有未調查證據及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並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決議函請法務部研酌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
四、107司調48指出,高雄高分院103 年度上易字第574 號刑事確定判決(陳敬鎧詐盲案),法院就陳敬鎧視力之判斷違反專業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且前後矛盾,無科學、醫學論據或鑑定報告為基礎,且未為必要調查。
法院漏未斟酌對被告有利之相關證據,亦未敘明不採或捨棄之理由,核屬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法院未能使被告為交互詰問,剝奪被告訴訟上防禦權,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決議函請法務部研酌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
五、107司調31指出,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92號判決(許哲偉搶奪案),檢察官未查明犯嫌是否為被告本人的犯罪事實即提起公訴,未為起訴之基本說明,不符檢察官倫理規範第8條「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時應致力於真實發現」及第9條「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證均應詳加蒐集、調查及斟酌」之規定。
法院過度重視被害人之供述證據而對被告為有罪判決。決議函請台北地檢署依職權研議為許哲偉之利益提起再審。另函請士林地檢署對承辦檢察官為職務監督處置。
六、107司調26指出,台中高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305號案件(李聰祥貪汙案),法院採信共同正犯唯一指訴並無補強證據;認定事實以擬制推測之方法,違反「罪證有疑、利歸被告」原則。決議函請法務部轉飭所屬研提再審。
綜觀上訴六案,均為監委調查認定有違失的司法判決,「函請」相關機關做出適當處理,換言之,這些案子中,監察院尚保留些許餘地,未過度干預司法權。但在陳隆翔的案子中,監委直接以「認事用法」有誤,提起最嚴厲的「彈劾」,形同透過懲處指導司法官何謂是非對錯,對法界來說,踩入辦案核心就是踩到地雷,自然引爆前所未有的反彈。
彈劾文挨轟違反「法官法」30條「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連同為監委的方萬富、江明蒼、仉桂美、包宗和、蔡培村等5人也公開聲明反對高涌誠等6人的彈劾,戰線從司法官燒回監委,一場監察院內戰一觸即發。
中檢同仁獻花力挺「被彈劾」的檢察官陳隆翔(中持花束者)。(資料照)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