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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2 09:17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新北市一名向姓男子去年6月26日中午駕車行經瑞芳區深澳路時,車子突然熄火,重新發動後,突然向後衝,撞上吳姓油漆工駕駛的車輛。雙方因賠償金額喬不攏,鬧上法院。吳男拿出維修單據22萬餘元及7萬元的交通費跟向男索賠,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則認為,吳男駕駛的車輛並非新車,維修費用需折舊,判處向男須賠償15萬1339元。
吳男向法官表示,案發當天向男車子開在前方,結果卻突然熄火,等他再次發動時,車子突然向後行駛,撞上自己的車頭,造成車輛毀損,維修共花費22萬1111元;另自己因為工作必須每天從板橋到桃園,因為車子故障,進廠維修變成無車可用,每天必須花2千元租車,修車期間共花費7萬元交通費,共要跟向男索賠29萬1111元。
向男則向法官指稱,熄火後重新發動時,突然看見左側路口有一輛車,一時緊張才打到退檔,想到後面有車;吳男一開始說要賠他8萬,但是覺得太貴,所以才沒辦法達成協議,沒想到又提了一張22萬餘元的估價單,變來變去,不知道哪一個金額才是正確的,而吳男的車子並非新車,以行駛近4年,應扣掉折舊部分。
法官認為,依吳男提供的維修單據,修車共花了45天,交通費每日2千,他求償7萬元應屬合理;另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的耐用年數為5年,依平均法計算其折舊結果(即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折舊額),每年折舊率為5分之1,折舊後金額應為8萬1339元。再加上交通費7萬元,判處向男需賠償15萬1339元。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則認為,吳男駕駛的車輛並非新車,維修費用需折舊,判處向男須賠償15萬1339元。(記者吳昇儒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