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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0 13:59
〔記者周敏鴻/桃園報導〕李姓男子與黃姓女子是夫妻,李男卻又跟呂姓女子多次發生性關係,黃女知情後,怒告呂女妨害家庭,桃園地檢署調查發現,李男與黃女曾辦理離婚,李男與呂女發生性關係的時間,正是在那段期間內,呂女犯罪嫌疑不足,已予她涉嫌妨害家庭案件不起訴處分。
黃女指控,李男(47歲)與呂女(35歲)從2016年7月到2017年12月間,以每個月2到3次的頻率,前往桃園市、宜蘭縣、台中市等地的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
呂女還在2016年11、12月間,不斷透過手機通訊軟體勸黃女離開李男,讓黃女起疑,查看李男車內的行車紀錄器又聽到曖昧對話,才怒告李男與呂女妨害家庭,但她之後又反悔,而撤銷了對李男的告訴。
檢方說,呂女坦承與李男曾發生性關係,但兩人發生性關係的時間,是在2017年11、12月間,李男與黃女曾於2017年11月8日辦理離婚登記,直到2018年3月8日才撤銷離婚登記,換言之,呂女與李男發生性關係時,李男是單身狀態,呂女的行為未構成妨害家庭要件,已予她不起訴處分。
桃園地檢署已予呂姓女子妨害家庭案件不起訴處分。(記者周敏鴻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