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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9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把租用的陽明山豪宅別墅拿來停放靈柩,要月付六萬多元!
已故商界聞人翁大銘父親、華隆集團創辦人翁明昌,四十二年前死後未下葬,停棺於陽明山價值上億元豪宅別墅內,翁大銘的大媽翁張妙貞二○一一年去世,遺體和靈柩也停放該豪宅,房地所有權人國華人壽提告要求搬離翁張妙貞遺體和靈柩,高等法院判決她的遺體及靈柩可存放別墅內,上訴撤回後全案確定;高院更一審昨天進一步宣判,其胞弟將翁張妙貞遺體移置該處,應每月支付六萬一千元,迄至原告求償期日的去年十一月,七年多來應支付五一六萬多元給國華人壽。
豪宅屬國華人壽所有
這棟國華人壽所有的陽明山別墅位於永公路上,國華人壽曾與翁大銘簽訂使用借貸契約,同意他使用豪宅。翁明昌一九七七年過世後,翁家第二代原本看好風水準備下葬,卻因爭產風波,至今未下葬,翁明昌遺體經過福馬林防腐處理,停放於此。
國華人壽財務惡化,二○○九年遭金管會接管,由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擔任債務清理人。二○一一年翁張妙貞過世,國華人壽認為其胞弟張顯良,將胞姊遺體及靈柩停放這棟別墅內卻未經同意,要求移除翁張遺體靈柩及支付每月十二萬兩千元租金利益。
租金共需付五一六萬元
士林地院判決張顯良須將遺體、靈柩搬離。上訴後高院認為,別墅所有權雖屬國華人壽,但翁大銘生前已簽使用契約,翁過世後繼承人可承受此一權利,依此改判國華人壽敗訴,翁張妙貞的遺體、靈柩不用搬遷;全案雖再上訴,不過後來撤回而告確定。
至於國華人壽請求無權佔有該別墅的侵權損害部份,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以租金估價的半數、即每月六萬一千元為適當,支付期間為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起到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約五一六萬八千多元,須以年利率五%加計利息,還可上訴。
華隆集團創辦人夫妻的遺體就停放在北市陽明山永公路上的這棟別墅。(資料照)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