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美懷了陳男的孩子,後來吃他買的墮胎藥,因此流產。(圖/達志/示意圖)
地方中心/高雄報導
高雄市一名陳姓男子和朋友的就讀國中的女兒小美(化名)交往,讓對方懷孕,還要她吃墮胎藥導致流產。橋頭地方法院近日判陳1年5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男與小美的父母有生意往來,認識就讀小學3年級的她,等到她升上國一開始交往。小美國三那年,因月經沒來,被陳帶去婦產科檢查,確認懷孕5到6周。
據判決,陳男怕東窗事發,還謊稱是小美的舅舅,騙醫護人員說她的父母在美國。陳上網購買墮胎藥讓小美服用,使她流產後,再帶她前往該診所確認。
小美證稱,和陳男的第一次性行為發生在剛升國一,當時家中都沒有其他人在,「我和被告在客廳吃完飯後,就進到我和妹妹房間合意發生性交行為。」她表示,國一開始和被告交往,高三時認識新男友,在此之前,只有和被告一人發生過關係。
▼小美和陳男發生關係,因月經沒來才發現懷孕。(圖/示意照/翻攝pakutaso.com)
小美向法官說,她和被告發生很多次性行為,5年來除寒假期間,她都待在家裡,「他不會來找我外,只要一見面幾乎就會發生性行為,除生理期外,大約2至3天會發生一次性交行為,時間都在我下課後,地點大部分在被告銀色自用小客車上。」(被告這部分獲判無罪)
陳男辯稱,等小美滿16歲後才成為男女朋友,並發生性行為,於此之前沒有;因接受對方拜託,才帶她去婦產科,並非他導致她懷孕。陳說,曾看過小美手機內有與其他男子的曖昧、色情簡訊,並未拿藥物讓她服用墮胎;她結交新男友,為擺脫他才做不實指控。
但法官根據小美的就醫紀錄,發現她懷孕時未滿16歲;且被告早已熟識她的父母,並知她當時仍在學且未成年,顯然無法自行妥善處理懷孕,若非其即是導致她懷孕的人,何必與她一同隱瞞此事。
法官認為,再再顯示小美的指訴顯非虛妄,被告確實是造成其該次懷孕的人,而可認定被告於她尚未滿16歲前,確有與之性交,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處有期徒刑1年;又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得承諾使懷胎婦女墮胎罪,處有期徒刑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報導來源:ETNEWS新聞雲【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