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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8 15:29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2011年間,新北市政府環保局板橋清潔隊養護組前組長曾文堅,收取廠商20萬賄賂,以換取不再藉故刁難履約、驗收;新北地院合議庭審酌曾文堅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現已離職,無再犯可能,且他堅稱賄款用於清潔隊所需,與一名隊員所述相符,予以減刑後,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1年10個月,緩刑3年,可上訴。
行賄的趙姓業者因有多件圍標、借牌投標等情形,被依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違反政府採購法等,判刑2年11個月,其中9個月得易科罰金;趙的公司名義登記人蔡男也因參與行賄,判刑4個月;除上述3人外,另有9人與數家公司參與圍標數件政府標案,被判處徒刑及罰金。
檢警調查,2011年間,趙男欲參與新北市政府環保局的「環保清潔車輛維修保養」招標案,但沒有投標資格,因而借用某公司名義及證件投標,後因履約期間,屢被曾文堅挑剔維修品質及進度,趙、蔡2人因而以20萬元行賄曾文堅,換取不再藉故刁難履約、驗收。
合議庭認為,曾文堅自白犯行、繳回犯罪所得,依法可減刑,且他堅稱賄款用於清潔隊所需,有一名隊員也證稱,曾文堅有拿錢買瓦斯爐、快速爐,讓同仁搭伙,並拿錢給家境清寒同仁買便當等,因此認為他與謀私利收取鉅額賄賂者程度上有差別,加上他目前已離職、無再犯可能,若科予法定最低徒刑,猶嫌過重,犯罪情狀顯可憫恕,再依刑法59條減刑,並給予緩刑。
新北地院。(記者王定傳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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