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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3 09:50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蔡姓男子騎重機行經新北市淡水區台2線,被移動式測速照相機拍到超速61公里,他認為警方未依規定在測速照相機前方設置警告標誌,控告警方違法取締;基隆地院調查時,警方拿不出證據佐證,法院因此判蔡不用受罰。
46歲蔡男受訪指出,當天他騎的是剛買2年、要價60多萬元1300CC的進口SUZUKI隼,他與另名車友由淡水騎往大直路途中,被警方架設在路旁的移動式測速照相機拍到。
蔡說,他當時看到2道連續閃光,才知道被拍;他被拍後,與另名車友繞回去看,確定警方並未在測速點前設置警告標誌才提告。
蔡開心指出,他很高興法官做出正確的判決,替他荷包省下8000元,他要好好請車友吃一頓飯去去霉運。
判決指出,蔡姓男子去年3月間深夜11點,騎重機行經新北市淡水區民權路台2線0.1K往台北市方向時,被移動式雷達測速照相機拍到超速61公里,遭裁罰台幣8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還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與吊扣重機牌照3個月。
蔡男以未見警方在測速照相機的前方路段設有警告標誌,提起行政訴訟,聲明撤銷原處分。
判決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之2條第3項規定,警方不管採用固定或非固定科學儀器取得超速證據,於一般道路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間,設置警告標誌,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路段常有測速取締執法。
為釐清取締點前方是否設有「警告標誌」,法院要求警方提出證據,唯警方提供的照片上雖有設置「警52」測速取締標誌,但照片四周,未見有任何關於拍攝之日期、時間或確切地點的拍攝資訊。
法院再度函文警方舉證,未料,警方竟函覆:「警告標誌原始檔案已毀損」,法院不死心,另函文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景美工務段,卻發現「警52」測速取締標誌,並非交通部設置的固定式的警告標誌,而是警方為執行移動式測速照相機加強取締違規車輛,所設置臨時性警52標誌牌面。
由於警方函覆檔案已銷毀,無法舉證「警52」標示牌確實設置在執行取締地點前方100至300公尺處,法院因此認為警方舉發程序有明顯瑕疵,判蔡不用受罰。
蔡姓男子騎這台1300CC重機被警方的移動式測速照相機拍到,挨罰8000元。基隆地院以警方未在取締點前設置警告標誌,判蔡不用受罰。(記者林嘉東翻攝,蔡男提供)
蔡姓男子騎重機行經淡水區台2線,被移動式測速照相機拍到超速61公里,他認為警方未依規定在測速照相機前方設置警告標誌,控告警方違法取締;基隆地院調查時,警方拿不出證據佐證,法院因此判蔡不用受罰。(記者林嘉東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