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25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王姓男子購買一輛中古車,今年3月行經苗栗縣時,被警方發現前方車牌位置不在中間,而是移到左側,開出5400元罰單並吊銷汽車牌照,這輛車淪為沒有牌照、不能上路的廢鐵,王男提起行政訴訟,宣稱他購車時牌照就在左側,是前車主改變牌照位置,且不影響辨識,台中地院卻認為,這輛車已改裝,車牌尾碼「7」,因改變位置,導致光線折射而難以清楚辨識,判決車主敗訴。
判決書:改裝車且影響辨識
判決書指出,王男今年3月3日中午駕駛汽車行經苗栗縣苗62線道路,被苗栗大湖警分局員警查獲「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車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5400元並吊銷汽車牌照。
王男提起行政訴訟,聲明撤銷處分,他宣稱買車時車牌懸掛位置就在左邊,是前任車主改裝,理由是此車為渦輪引擎,溫度偏高,加裝散熱器在汽車引擎室中間位置,車牌為此左移,才不會阻礙氣流影響散熱,每半年驗車都通過,他強調,改變車牌位置不是想隱蔽車牌,讓警方難以取締違規。
新車主:考量散熱且驗車都過
台中地院認為,王男的汽車牌照位置位於前方保險桿左側、左前大燈下方,保險桿不是原廠配件,而是改裝的「空力套件」,王男雖提出汽車正面照片3張,主張不會影響車牌辨識,警方照片卻顯示,車牌尾碼「7」因光線折射而難以辨識。
法官強調,員警執勤時都站在路旁,即汽車右側旁,不是站在汽車的正前方,此車驗車通過之因可能是驗車時汽車靜止,此車的車牌位於左側,如於高速行駛時瞬間違規,員警恐無法正確判讀車號,甚而肇事逃逸時,路人也無法清楚辨識車牌,判決王男敗訴,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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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院認為,這輛車已改裝,車牌尾碼「7」,因改變位置,導致光線折射而難以清楚辨識,判決車主敗訴。(資料照)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