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20 09:15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陳姓男子被控誘使有夫之婦曾女脫離家庭,並與原配劉婦約定,3人簽署共同生活協議書,涉嫌妨害家庭罪,橋頭地院認為陳未使用暴力等方式,誘使曾女離開家庭,判決無罪。
檢方指出,103年間,陳男因工作關係認識有夫之婦曾女,並於105年間對她說可提供住處及共同生活相互照顧,涉嫌誘使她脫離家庭,並在4月28日與妻子劉婦、曾女簽訂三方共同生活協議書,約定3人共同一起生活,並購買傢俱布置房間供曾女使用,後因她遲疑不決而作罷。
同年8月16日,因曾女與劉婦發生糾紛而受傷就醫,經曾女丈夫王男追問後始悉內情,憤而控告陳男涉嫌妨害家庭未遂罪。
陳男雖坦承簽立協議書,但堅詞否認誘使曾女脫離家庭,並說:「簽署協議書是因為曾女怕被他老公趕出,住我這邊又被我趕出去,她希望有保障,所以她主動希望簽該份協議書,假如真正履行該協議,縱使曾女住在我家,我也不會限制她去哪裡,也不會限制她與其夫王聯絡」等語。
法官調查,曾婦因感情不睦早有離婚念頭,爭吵時其夫並曾要她搬出,因此脫離家庭是她自願,與陳男無關,認定罪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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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3人行協議書」,小王挨告判沒事。(示意圖)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