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持續醫療院所專案勞檢,發現9家醫院違約金條款嚴苛。(新北市勞動檢查處提供)
〔記者何玉華/新北報導〕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持續進行醫療院所專案勞檢,今(28)日公布第2波檢查結果,發現9家醫院在自行擬定的定型化勞動契約中,針對未達最低服務年限、未依規定期間預告離職等事由,約定不公平的違約金條款,限制勞工離職自由,已要求醫院改善,並提出改善後的勞動契約範本。
勞動檢查處公布9家名單如下:亞東、淡水馬偕、雙和醫院、台北慈濟、台北醫院、耕莘、仁愛醫院、恩主公醫院、汐止國泰醫院;不公平條款包括,勞工未依規定期間預告離職,要賠償預告期間薪資;服務未滿半年或1年,要賠償1至2個月薪資;訓練費用由醫院負擔者,勞工應依醫院規定延長服務年限,違反者要支付違約金等。
勞工局長謝政達說明,勞基法第15條之1針對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的約定設有很大的限制,如雇主未提供培訓費用對勞工進行專業培訓,或未提供合理的補償等,都是不能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有簽認服務年限的勞工,若因不歸責於己的事由提前離職,依法毋須賠償。
此外,勞工未依規定期間預告離職,醫院要求賠償預告期間薪資,勞動檢查處處長胡華泰表示,勞工未依規定期間預告離職,未必會直接造成雇主的財產損害,雇主以定型化契約條款要求抵償,顯然有要求勞工負擔不相當的賠償責任,對勞工而言,應屬無效,雇主若因此逕自扣薪,將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依法可處2至100萬元罰鍰,並公布醫院名稱。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