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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廢除兒少虞犯? 各界仍有歧見 – 我是在地人

是否廢除兒少虞犯? 各界仍有歧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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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2 12:02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司法院日前召開「兒童權利公約」結論性意見審查會議,討論「少年事件處理法」中的虞犯制度該否廢除,與會專家意見分歧,有人認為避免歧視,應予廢除,也有人認為其他國家仍有虞犯制度,是否該立即廢除,須非常謹慎。

桃園市兒少代表王逸聖、台北市兒少代表朱健新、台南市兒少代表許竣翔、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李主任宏文、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黃專員慈忻、臺灣婦少權益關懷協會梁理事長美慧、台中地院庭長施慶鴻及台南地院庭長謝瑞龍等,認為應依照兒童權利公約第2條揭示的不歧視原則,由行政院建構社會安全網計畫,培力照顧者缺位或失功能的孩子,給予多元處遇措施及資源,並明確列出廢除虞犯制度目標及行動方案時程。

學者賴月蜜則認為,國家親權如何承接家庭失能的孩子,應有跨領域的合作,於行政補救措施未到位前,是否立即廢除虞犯制度,應謹慎為之;亦有人指出,屬於兒童權利公約簽約國的日、韓兩國,亦有處理虞犯問題,並均有轉向及行政先行制度。

此外,會議討論到兒少犯罪應避免以刑法科責,學者李茂生、法官蔡坤湖及李正紀等三人,原則上均贊同兒童觸法事件應回歸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處理,並建議司法院加強說明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立法精神及目的、納入處理12歲以上至未滿14歲少年觸法行為緣由,以需保護性為要件,避免少年事件之處理趨向刑法化。

另,學者周愫嫻表示,兒少事件應以福利為原則,司法為例外,福利優先須有資源及人力之配套,如要廢除應有過渡期;律師賴芳玉指出,應以解決問題為取向,自家庭的狀態思考少年及家事問題,解決少年的家庭困境,採統觀型的觀點為跨專業整合,並可參考家事事件程序監理人制度,強化強制輔佐的媒合及轉介。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謝靜慧指出,「兒童權利公約」結論性意見第95、97點次本來為司法院主責,但內容包含跨部會權責,因此請衛福部、教育部、內政部、法務部一同列為權責機關,會議結果已交給各部會回去研討對策,將會持續開會,做出對兒少最有利的設計。

  • 司法院少家廳針對兒童權利公約結論性意見,召開跨部會會議研討。(記者吳政峰攝)

    司法院少家廳針對兒童權利公約結論性意見,召開跨部會會議研討。(記者吳政峰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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