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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大同條款11月上路 保險業不得介入經營權 – 我是在地人

「公司法」大同條款11月上路 保險業不得介入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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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圖/記者戴瑞瑤攝)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圖/記者戴瑞瑤攝)

記者戴瑞瑤/台北報導

公司法修正預計於11月上路,其中「大同條款」也將一起上路,股東持股達3個月且「揪團」過半,就可自行召開股東會。但擁有龐大資金的壽險業目前卻受限保險法,其持股能否計入被投資公司的50%?能否加入招集的行列?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今天(10日)表示,保險業者參加共同招集,就會形成對經營權的挑戰,希望保險業不計入被投資公司50%股份的行列。

《公司法》修正案將上路,這次也增訂「大同條款」,持股3個月的股東,「揪團」到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就可以自行召集招開臨時股東會,外界認為恐會造成經營權大戰,像大同等股數較弱勢的公司派,易受中資等不明股東挑戰。

而保險業資金龐大,投資不少上市櫃公司的股票,經常是上市櫃公司的前幾名大股東,保險業能否加入被投資公司的股份50%內、加入招集行列?成為未來公司經營權之爭的重要關鍵。但目前保險法特別法中,有明訂保險業不得參與被投資公司的經營權。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說明,保險業主要是因為保險法146-1條。第一,保險業不可以參與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選舉;第二,不可以跟任何第三人透過任何約定,來參與對被投資公司的經營權。

顧立雄說,如果保險業的持股也可以計入被投資公司的50%股份,就是所謂的市場派,進而去參與股東會招集,恐有違反保險法的疑慮。一旦保險業持股可以計入被投資公司的過半股份中,一定是要參與招集才可以招開臨時股東會,保險業者就會變成招集人,會有共同召集的概念,共同招集會形成對經營權的挑戰。

顧立雄表示,目前會請保險局就上述,針對保險法146條之一,若保險業加入被投資公司50%內,研議有沒有違背這條立法意旨,「傾向希望保險業不要成為共同召集人。」

報導來源:ETNEWS新聞雲【原文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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