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05 12:49
〔記者周敏鴻/桃園報導〕桃園市陳姓男子去年5月11日前往蘆竹區一處健身中心,使用訓練深蹲、擴背的史密斯健身器材時,未掛好槓鈴致槓鈴下墜,壓傷他的頸背,他怒告健身中心的張姓負責人與簡姓店長業務過失傷害,桃園地檢署認為因果關係不成立,已予2人不起訴處分。
陳男指控,健身中心的史密斯健身器材沒有設置中文說明與警示標語,害他要將槓鈴掛勾固定在支架上時,不慎沒掛好,槓鈴下墜,壓傷他的頸背,致他頸椎外傷併胸椎第12節壓迫性骨折、胸椎第11節與第12節錯位、左側第12肋骨骨折。
檢方調查,陳男從2016年起,就常前往健身中心運動,當天受傷時,也不是第一次使用史密斯健身器材,就算他從未詢問過史密斯健身器材的使用方式、沒有中文說明與警示標語,應該也是有自信使用無虞,才會使用史密斯健身器材運動。
檢方認為,陳男未充分注意使用安全卡榫,而發生意外,難以認定與張姓負責人、簡姓店長的行為有何因果關係,兩人罪嫌不足,已予他們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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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檢署已予健身中心的張姓負責人與簡姓店長不起訴處分。(記者周敏鴻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