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死囚變無罪的鄭性澤(圖中),獲得1728萬餘元冤獄補償。(記者張瑞楨攝)
2018-08-30 10:47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從死囚改判無罪的鄭性澤,在重審之前,被冤枉囚禁4322天,他向台中高分院聲請每天補償5000元,共計2160萬5000元的刑事補償(俗稱冤獄賠償),台中高分院今天宣判,以每天4000元,判決共補償1728萬8000元,這也是僅次於被冤枉犯下空軍總部女童姦殺案而槍決的士兵江國慶,以及擄人勒贖案被冤枉羈押5808天的徐自強,司法史上第三高的補償金額。
至於台中高分院不是以鄭性澤聲請的每天5000元給予補償,而是「打折」以4000元補償,理由是員警蘇憲丕被槍殺時,鄭性澤確實在現場,身上也攜帶槍彈,「違法不當的行為在先」,部分被冤枉的原因,可歸責他自身的不當行為,鄭性澤如不服判決,得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聲請覆審。
2002年1月5日,台中豐原十三姨KTV發生警匪槍案,黑社會份子羅武雄,因酒女姍姍來遲而開槍射擊酒瓶示威,並與趕來的警察槍戰,員警蘇憲丕身亡,羅武雄當場被擊斃,鄭性澤被控在蘇員中彈倒地後,持槍射殺蘇員而判處死刑定讞,2016年3月再審並釋放鄭性澤,2017年判決無罪確定。
判決書指出,鄭性澤從槍戰當天被逮捕羈押,至2016年1月5日開啟重審而釋放,被羈押囚禁達5233日,扣除鄭性澤因持有槍砲彈藥,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而判刑2年,以及罰金易服勞役180日(共計執行911日),扣除後為4322日,鄭性澤認為,他冤枉坐牢4321天(台中高分院與鄭性澤及其律師,雙方對冤枉囚禁的日數計算,有1天的差距),應以最高金額每天5000元補償,理由是「我被判決刑事最重的死刑,請求最高補償,是理所當然」,「失去的青春歲月,不可能補償,我雖然現在活著,但那10幾年宛如死掉,怎麼可能補償?」
台中高分院認為,鄭性澤疑因被警察刑求,警詢與偵查中的自白,不具任意性,自白的內容也與事實不符,被囚禁時間長達14年,從33歲至48歲之間,都被拘束自由,雖經再審判決無罪確定,但受羈押時年正值青壯年時期,因受長期羈押幾已耗去人生最精華的部分,喪失人身自由,家庭拖累、個人正常生命歷程中斷,失去發展自我的機會,更因歷審多次死刑,復經死刑判決確定,面臨隨時遭死刑執行之恐懼及痛苦,以本案造成請求人逝去的青春、自由、名譽、恐懼與怨懟觀之,其所受損害甚鉅。
不過,台中高分院也認為,「十三姨KTV」包廂內警匪槍戰時,員警蘇憲丕被槍殺之際,鄭性澤確實在現場,案發前從被擊斃的黑道份子羅武雄手中,取得2把改造手槍(其中之一具有殺傷力)與子彈,違法不當的行為在先,依社會一般通念及客觀情狀,鄭性澤自身行為,具有可歸責的事由,因此,以每天4000元補償,共1728萬8000元。
這筆補償金額是台灣司法史上第三高,最高是空軍司令部謝姓女童命案,冤枉被槍決的士兵江國慶,其家屬獲得1億318萬餘元補償,次高是擄人勒贖案被冤枉羈押5808天的徐自強,獲得2812萬元補償。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