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31 11:52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台北市體育處前處長孫清泉,被控於99年至101年間,以每天2萬元或每次活動4至5萬元代價,收受民間團體賄賂,讓業者能優先承租場地,再轉租其他廠商牟利,涉有「假公益、真營利」之嫌;庭訊時,孫否認收賄,強調彼此之間是借貸關係,台北地檢署調查後,今依罪嫌不足將孫及另名王姓業者不起訴。
檢廉獲報,孫清泉被控利用職務之便,替特定民間團體租借場地,並同意以體育處名義擔任活動的「指導」或「協辦」單位,使特定民間團體取得場地優先使用權,及場地使用費、保證金的減免優惠,民間團體再透過王姓業者,以每天2萬元或每次活動4至5萬元代價,用現金或支票方式行賄孫清泉。
檢廉發現,民間團體申請場地為大安森林公園,名目包括「身心障礙舞蹈表演」等「公益」活動,3年來總計舉辦逾10場,每次活動約2、3天,期間業者再將攤位轉租給其他廠商抽成,涉有「假公益、真營利」之嫌。
2016年8月,北檢指揮廉政署搜索孫清泉住處,並約談他到案,檢方訊後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嫌,諭令孫60萬元交保。
據悉,王姓業者於庭詢時,曾指控孫清泉向她索賄,她至少拿給孫3張支票,上面金額每張約為4、5萬元,並拿出孫傳給她的手機簡訊佐證,上面寫道孫詢問王「要辦幾次活動?」,另問王「要拿幾張票過來?」等語;對此,孫駁斥有對價關係,強調前後兩個問題是分開的,王女拿票是要向他借錢,並非賄款。
由於案發距今已過數年,王姓業者對於她所指控的行賄地點、時間、金額、方式等細節,均交代不清,她所提供的手機簡訊也片段不連貫,再加上王女稱手機已丟棄,無法還原舊有資料,檢察官調查後,認為缺乏孫清泉涉貪或圖利的相關證據,今將孫及王女不起訴。
-
台北市體育處前處長孫清泉,被控於99年至101年間,以每天2萬元或每次活動4至5萬元代價,收受民間團體賄賂,台北地檢署調查後,今依罪嫌不足將孫及另名王姓業者不起訴。(資料照)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