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後要想入土為安,得先經過檢察官相驗死因,並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後,才能辦理後事。(圖/視覺中國)
農曆7月是習俗上的鬼月,傳說中各方好兄弟、好姊妹會在此月到陽間參訪,所以此月靈異事件也會增加。日前就有位筍農在台南南化山區意外挖出一顆頭骨,經過相驗後,發現頭骨上有鈍器造成之痕跡,因此深入追查。連承辦員警都提到在要確認頭骨主人身分時,還有被電到的感覺。當然不管是否因為農曆7月讓這個事件重見天日,想跟大家說的是,從這個事件就可以知道檢察官的相驗是多麼地重要!
原則上,不是在醫院病死或自然死的死者,都要經過檢察官的相驗,確認死亡方式並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後,才能交由死者家屬辦理後事。這樣的目的,是要由檢察官確認死者的死亡有無涉及刑事犯罪的可能性,如果有,就要發動偵查。
但是相驗的程序,坦白說,在實務上仍有許多要改進的地方。以筆者當年在司法官受訓時的經驗,關於相驗的進行,主要是透過講座在課堂上講解相驗的依據、相驗的流程和相驗案例分享。之後,在地檢署實習時,會陪同指導檢察官輪班外勤陪同相驗,如果指導檢察官有排定解剖,就會陪同到殯儀館解剖室進行解剖。可是即使有上過課,也有參與陪同相驗和解剖的經驗,分發後,一旦輪班外勤,就是自己一個人要指揮法醫、檢驗員、警察等進行相驗或解剖程序,並撰寫相驗報告書及核發相驗屍體證明書。
可是絕大多數的檢察官畢竟都沒有醫學背景,所以相當仰賴檢驗員或法醫師對於死者的死亡原因和方式的意見。檢驗員原則上是沒有醫師證照,其實應該只能協助法醫師進行對死者死亡原因和方式的判斷,再把意見陳報給檢察官。
只是全台灣有專職法醫師的地檢署,實在很少,地檢署的專職檢驗員人數也不足。根據報導中所提到的官方統計,全國一年相驗案件1.9萬件,但公職法醫與檢驗員僅有52人。換算下來,每個人一年平均負擔高達365件。這樣的人力,實在很難期待地檢署檢察官在處理相驗案件時,能迅速得到充分的醫學意見,協助判斷。而且若要進行解剖,還要商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的法醫協助,這也造成時間的延宕。
還有檢察官自身對於處理相驗案件,也沒有標準流程或要求,所以都是由每個檢察官自己決定該如何進行,可能造成類似的相驗案件若由不同的檢察官處理就會走不同程序,甚至對於死亡方式和原因的認定也可能不同。
此外,死者家屬在相驗程序中很難充分表達意見,甚至連檢察官的相驗報告書也不會給死者家屬看,死者家屬甚至對於檢察官認定的死亡方式和原因都沒有置喙的餘地。但是檢察官就不會出錯嗎?筆者轉任律師後曾處理一件請求保險金的案件,檢察官認為死者是投水自殺身亡,所以保險公司拒絕給付保險金,檢察官判定死者是自殺身亡的主要依據是死者家屬有提到死者有工作壓力,還有從附近監視器沒有看到其他人車。當時相驗檢察官有傳訊死者公司同事或現場警消人員,並做成筆錄,可是當本件給付保險金訴訟進入民事二審程序時,法官傳喚當時製作筆錄的公司同事和警消人員到庭接受訊問,卻發現這些人當初所陳述的內容和檢察官的筆錄記載有相當的出入。
如此看來,檢察官原先認定的死亡方式和原因難道沒有被質疑的空間嗎?只是在台灣,還真的不能質疑檢察官對於死亡方式和原因之認定!但大家覺得這樣合理嗎?死者家屬對於檢察官的認定只能默默接受,卻連反對或救濟的機會都沒有。
在英國的法律體系中,很早就有死因裁判的制度,繼受英國法的香港,目前也維持死因裁判法庭的制度。透過這樣的制度設計,至少是在法庭上由相關各方提出證據和意見,再判定死者的死因,而非像我國一樣,幾乎都是由檢察官專斷來判定死亡方式和原因。
俗稱「人死為大」,在相驗程序中,可以體會到死者家屬想要瞭解死者確實死因的焦急心情,但以現在法醫師人力不足及檢察官專斷認定的現況,是否可能造成誤判死者死亡方式和原因的機會提高?這應該是要深入探討並尋求改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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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來源:ETNEWS新聞雲【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