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昀/桃園報導〕市府環保局三月公布「桃園市公私場所資源回收桶設置規則」,規定醫院、公園、連鎖飲料店、室內停車場等十八類公私場所,必須設置資源回收桶,回收物有無分類皆可。歷經半年的宣導,環保局九月一日起將執行查核,若未設置,最高可罰三萬元,並按次處罰,可望提升資源回收率。
最高罰三萬 按次處罰
資源回收桶設置規則中,規範十八類場所,包括:行政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辦公場所、醫院、學校、幼兒園、公園、漁港區域、零售市場、金融機構、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場所、交通場站、加油站、化妝品零售商店、連鎖便利商店、百貨公司及購物中心、量販店、超級市場、連鎖飲料店、室內停車場都須設置資源回收桶。
環保局於三月一日發布並公告施行規則,要求前述的公私場所必須在半年內完成設置,因此從九月一日起,市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的各區中隊會開始執行稽查,初期原則上將以勸導為主,但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完成者,將對各機關單位的所有人、負責人或管理人,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環保局一般廢棄物管理科科長呂明錡表示,被規範的機關單位都必須設置資源回收桶,若設置上有困難,可向環保局申請核准免設,或調整設置方式;在設置規則部分,資源回收桶的總容積必須超過一百公升,且與一般垃圾桶的距離不能超過十公尺,回收物有無區分類別皆可,但都必須在容器正面明確標示類別的圖樣、字樣,側面也要標示設置單位的名稱。
呂明錡說,桃園市去年度的資源回收率約四十七.六%,回收資收物卅七.七萬噸,預計實施強制設置回收桶規定後,可進一步提升資源回收率,環保局、環境清潔稽查大隊也會針對垃圾分類不確實的單位進行重點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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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環保局發布新規定,十八類公私場所必須設置資源回收桶,有無分類皆可,但必須清楚標示。(記者陳昀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