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24 13:10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新北市海山警分局前偵查隊警員柯乃清私吞偵辦毒品案的32萬餘元贓款,犯行被發現後還卸責,堅稱非扣押物保管人,新北地院認為他重創國家公務員形象,今依貪污治罪條例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判處柯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2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2005年5月6日,柯乃清與海山警分局李姓等4名警員,至板橋一間旅館查緝毒品,當場查獲陳姓女子意圖販賣毒品,現場查扣海洛因、安非他命、K任維他命與現金32萬1300元贓證物,4天後,柯就將海洛因送入新北檢贓物庫,其他毒品及吸食器等查扣物,遲至2006年3月才繳庫。
因販毒遭重判、2151年才能出獄的陳女,大前年在台中女子監獄申請發回,認定非犯罪所得的32萬元扣押物,檢方才發現警方當年並未將32萬餘元贓款繳庫,主動簽分偵辦。
法院審理時,柯男矢口否認犯行,辯稱當時只是案件協辦人,主辦人是李姓警員,他記得該次搜索搜到毒品跟錢,但不記得有多少錢,他只有在查獲現場整理在床鋪上拍照而已,不知贓證物後來由誰保管,當時因為送調查局程序比較繁複,所以海洛因一定要先入庫才能送鑑定報告,所以他2005年5 月10日主動將海洛因入庫,李員則遲至2006年3 月24日才將其他扣案物交給他,他有核對移送書,將贓證物入庫。
但因其他員警指證歷歷,表示該案贓證物均由柯男保管,扣案物不可能分不同人保管,加上搜索查扣筆錄、查扣物品目錄表、證物採驗紀錄表等清單資料上的承辦人均是柯男,柯男也都有在文件上簽名,法官因此不採信其辯詞,痛批他為圖私利,侵吞保管財物,重創公務員形象,還將責任推給其他員警,未見悔意,重判他徒刑7年。
除私吞保管財物,18年前,柯男擔任台北縣永和警分局警備隊員偵辦槍砲案時,還涉嫌護航地下錢莊業者,找來積欠業者債務的張姓男子頂替槍砲罪名,案發後被轉調至新北市海山警分局,法院依幫助頂替罪判柯有期徒刑5月確定,得易科罰金15萬元,柯2009年遭撤職,同年9月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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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院刑事法庭大樓。(記者陳慰慈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