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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石地方名人黃石吟挖設比特幣機房 竊電百餘萬 – 我是在地人

東石地方名人黃石吟挖設比特幣機房 竊電百餘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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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警會同台電人員現場查扣800多台比特幣挖礦機。(圖/記者翁聖勳翻攝)

▲▼ 檢警會同台電人員現場查扣800多台比特幣挖礦機。(圖/記者翁聖勳翻攝)

記者翁聖勳/嘉義報導

嘉義地檢署接獲台電檢舉,嘉義縣東石鄉地方名人黃石吟,私自挖設「比特幣挖礦機房」並竊取電力。黃石吟上個月才因竊取電力才剛遭法院判刑,得易科罰金,21日他又故技重施再度竊電,這次遭民眾向台電舉報。警方現場查扣800多台比特幣挖礦機,黃石吟卻堅稱竊電歸竊電,屬於私有的財產挖礦機警方不應查扣,兩件事情應該分開討論。

▲▼ 台電人員發現電表疑似遭人改造。(圖/記者翁聖勳翻攝)

▲▼ 台電人員現場發現電表疑似遭人改造。(圖/記者翁聖勳翻攝)

今天檢警會同台電人員到東石鄉等7處場所進行搜索,沒想到這次查獲的數量更多,機台數量高達800多台,台電人員現場更發現電表疑似遭人改造,電路箱也被改造,只能說行徑相當囂張。

黃石吟表示,自己出租場地給陳姓男子,至於進口挖礦機每部要價數萬元,屬於合法引進,而世界各國都合法挖礦,竊電歸竊電、挖礦歸挖礦,挖礦機並非犯罪工具也非賭具,檢察官不應該混為一談。

▲▼ 檢警於現場查獲比特幣挖礦機數量近800台。(圖/記者翁聖勳翻攝)

▲▼ 檢警於現場查獲比特幣挖礦機數量近800台。(圖/記者翁聖勳翻攝)

檢警指出,黃石吟私自設立挖礦機房涉及竊電、詐欺等罪嫌,因此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予以扣押挖礦機,視為「犯罪工具」。

法院上月判決指出,黃在東石鄉多處架設挖礦機房,200台挖礦機中常有150台同時運轉,也由於機台、電腦主機等設備需要全天候運轉,用電量大,105年6月電費度數就高達2萬度,電費11餘萬元,整年度下來竊取電費以百萬元起跳。

報導來源:ETNEWS新聞雲【原文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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