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周敏鴻/桃園報導〕桃園市詹姓男子與A女同在中壢區一處社區工作,兩人多次發生性關係後,A女指控詹男妨害性自主並恐嚇她。桃園地檢署調查,A女與對方發生第一次性關係後,沒有逃離,還與對方達成「持續維持性關係,就會給妳100萬元」協議,有違常理,已予詹男不起訴處分。
A女指控,2016年9月間,她到詹男家中聊天,喝下對方攙入藥物的水後就失去意識,被詹男性侵害得逞,後來她甦醒質問詹男,詹男還恐嚇「如果妳把這件事情講出去,妳要考慮到妳小孩的事情,我知道妳小孩在哪裡上課」。
A女另控告另一位同事林姓男子誹謗,她說,詹男將兩人發生多次性關係的事告訴林男,還加油添醋地說每次詹男都會付費2000元到3000元不等,事後林男轉述給其他人聽,讓她深感受辱。
檢方調查時,詹男堅稱沒有下藥、雙方會發生性關係是「你情我願」,且A女也坦承雙方第一次發生性關係後,詹男曾提到「只要妳願意繼續維持性關係,會給妳100萬元」,但後來詹男並未履行承諾給A女100萬元,才回挨告。
檢方認為A女若被性侵,事後的反應實在太違背常情,所以控告詹男妨害性自主部分,已予不起訴處分。至於林男,只向一位友人提到A女與詹男發生性關係的事,欠缺散布於眾的意圖,同樣已予他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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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姓男子挨告妨害性自主,桃園地檢署調查後已予他不起訴處分。(記者周敏鴻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