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屏東客運李姓司機載客途中與機車騎士發生碰撞,導致騎士傷重不治,雖經車禍肇責鑑定後,騎士未讓幹道車先行為肇事主因,但法官認為李姓司機超速行駛也要負起部份責任,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4個月,可易科罰金及上訴。
李男去年5月駕車行經鹽埔鄉速限50公里的七份路與新和巷路口時,與張姓機車騎士發生車禍,導致張男顱內出血及多處骨折,傷重不治,事後經公路總局屏澎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認為張男未讓幹車道先行,為肇事主因,李男行經閃光黃燈交叉路口,未減速接近及注意安全,為肇事次因,被檢方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
法官認為李男以駕駛營業大客車為業,行駛道路須有高於一般人的注意力,且更應遵守交通安全規則,卻貿然以時速約60至70公里速度超速行駛該路口,導致該起不幸,依法處刑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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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客運李姓司機與機車騎士發生碰撞,導致騎士傷重不治,雖經車禍肇責鑑定後,騎士未讓幹道車先行為肇事主因,但法官認為李姓司機超速行駛也要負起部份責任,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4個月。 示意照,與本新聞事件無關。(記者李立法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