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權促進副秘書長施逸翔(左)等人4日前往監察院陳情,並召開「地方的警察需要人權監督監察院應徹查警方違法打壓人民言論集遊權」記者會,控訴警方執法過當,一旁員警也在場錄影蒐證。(記者廖振輝攝)
〔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台灣人權促進會今天到監察院指控高雄市、花蓮縣警方分別於2016年11月民眾到高雄市長陳菊官邸抗議高雄果菜市場徵收案、2014年2月高雄市中央公園護樹聯盟抗議活動、今年4月13日高雄市拉瓦克部落反迫遷陳抗活動,以及4月16日花蓮縣政府環評大會審查縣道193拓寬案場外的民眾陳情活動,以違反比例原則的方式處理民眾陳抗活動,刻意箝制與打壓人民行使言論自由及集會遊行權。
台灣人權促進會執委、律師李奇芳指出,警方為了避免人民的聲音進入執政者的耳朵,執法的手段近年一直不斷在「進化」,過去以妨礙公務現行犯的名義逮捕,後來民眾以和平理性方式抗爭,警方就改以騷擾、刺激陳情者,當民眾出現心情起伏、激烈反應時,即逮捕「現行犯」,但後來發現妨礙公務等理由有爭議,警方改以援引「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名義抓人,最近則又改用「警察職權行使法」,只要民眾身上沒帶身分證,無法表明身分,就會被帶回警察局3個小時,如此一來就達到把陳情民眾帶離現場的目的。
李奇芳表示,最近警方更祭出了「保護管束」之名抓人,但執行「保護管束」應該符合不可預測違害的條件,但在4月13日聲援拉瓦克部落反迫遷陳情活動中的台灣原住民政策協會理事撒丰安,當時只是拿著標語,高喊「停止強拆、開啟公共協商機制」的訴求,卻被「保護管束」,這種行為有何違害可言?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施逸翔則表示,集會遊行是人民權利,原本在集會遊行活動中應該只有扮演保障集會遊行權力與防止暴力發生等兩種角色的警察,卻以違反比例原則的方式,打壓並施暴陳情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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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施逸翔(左)表示,集會遊行是人民權利,原本在集會遊行活動中應該只有扮演保障集會遊行權力與防止暴力發生等兩種角色的警察,卻以違反比例原則的方式,打壓並施暴陳情民眾。(記者廖振輝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