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1日太陽花學運期間,大學生洪崇晏等人涉號召群眾以「路過」方式,在台北市中正一警分局前喊口號,抗議警方驅離公投盟的集會遊行,一審依《集會遊行法》等罪判洪男4人各拘役30天到80天,洪男4人上訴堅稱無罪,高院二審認定本案被控侮辱公務員部分,均屬言論自由範圍,今改判洪男與同案被告陶漢無罪,另2名被告蕭年呈、撒丰安因推擠警員,仍被依妨害公務罪各判拘役50天、40天,撒丰安無前科,獲緩刑2年,須接受法治教育40小時,全案定讞。洪崇晏在臉書表示,希望家人理解他們的努力,未來會繼續致力於相關權利倡議,尊重法律判決,但不代表不爭取更公正進步的法律,有很多好的法律人,應該努力鼓勵好的、進步的部分,取代不好的,洪崇晏指出,抗爭是群眾的抗爭,他們個人只是縮影跟剛好分工到這個位置。希望人們可以從他們身上瞭解到一些關於抗爭的事,譬如司法成本,以及如何行動和面對代價的方法。洪崇晏指出,應該提倡積極保障抵抗權,抗爭權利的保障應該優先於行為性質的判斷。和平集遊權或現行集遊法都還很消極,需要更進步。洪崇晏認為,應該推動抗爭制度改變,對抗爭司法追訴的轉型正義「公佈真相、追究責任、損害彌補、道歉賠償、教育紀念改變制度,避免再發生」,推動司法的一致和衡平。警惕國家放大抓小的分化。Savungaz(撒丰安)則在臉書指出,這告訴大家絕對不要當庭嗆法官喔,警察才需要法治教育外加兩公約基礎的人權教育吧。(黃信維/台北報導)
逆轉!411路過中正一分局 洪崇晏辱警無罪定讞 報導來源:蘋果日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