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廿年才發生問題 管理維護者的責任較大
〔記者黃捷、林敬倫/綜合報導〕高雄氣爆案昨一審宣判,其中當年負責驗收箱涵工程的趙建喬(現任高雄市政府秘書長)被判刑四年十月,是刑度最重的被告之一;法界人士認為,管線穿過箱涵與鏽蝕破損間的因果關係很難確立,且相較於後續維修、保養及最後操作員誤判,驗收責任應該較輕,因此不管從罪疑唯輕,還是罪刑相當原則來看,趙等三名官員的刑度顯然都有疑慮。
律師周武榮表示,就算管線穿過排水箱涵,如果後續檢測、維修都有注意,很難認定未來「一定」會導致鏽蝕破損,高雄地院認定驗收疏失行為與氣爆有直接因果關係,其實有點牽強,根據法律上罪疑唯輕原則,不應該判那麼重。
周認為,即使確定驗收疏失是導致管線破損因素之一,但使用廿年才發生問題,管理、維護者的責任較大,尤其操作員最後的誤判責任更大,不管怎麼判刑,官員的刑度都不應該是最重的。
律師林富貴也認為,管線施工完成後,後續的使用、保養、維修,以及操作員誤判等變數,都不是由趙負責,很難認定趙能夠預見這樣的結果,但趙的刑度卻比維修員、操作員還重,明顯不符比例,違反罪刑相當原則。
可主張追訴權時效消滅 拚無罪
林富貴還指出,趙的驗收行為發生在一九九二年,氣爆意外發生在二○一四年,已過了廿二年,業務過失致死罪的追訴期,在二○○六年修法前僅十年,修法後也僅廿年,本案無論如何都已超過,未來若全案上訴高等法院,趙可主張追訴權時效已消滅,有機會拚無罪。
時任高雄市政府環保局長的宜蘭縣代理縣長陳金德也為趙建喬叫屈,認為氣爆主因是李長榮化工內部作業疏失,趙被判得過重。
陳金德說,氣爆原因有三,第一,廿五年前高雄市府做排水箱涵,包商做到一半發現有中油管線,卻讓管線直接通過箱涵,管線長期暴露濕氣生鏽,負責驗收的趙建喬只是小公務員,上面還有科長、處長和市長,不應承擔這麼多的責任。
陳金德表示,當時他看李長榮的工作紀錄,明顯發現華運倉儲打過來的丙烯不夠,卻沒有確實巡檢找出原因,又叫華運繼續打氣,是氣爆最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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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昨聲明對於氣爆案判決結果表示遺憾,同時強調市府始終積極參與和解事宜。(記者王榮祥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