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高市林姓男子日前透過網路結識未滿14歲少女小娟(化名),將她帶回家發生了3次性行為,小娟家人發現,林男同意分期賠償30萬元,但只繳第一期就沒再給,家屬提告性侵,橋頭地院判林男徒刑3年6月。
判決指出,去年10月間,林姓男子結識小娟,兩人交往不到1個月,小娟就被林男帶回家過夜,當晚連續發生3次性行為;小娟事後言行有異,家屬追問下,小娟坦承交男友,還跟對方發生性行為。
家人帶著小娟前往醫院驗傷,林男同意分期拿出30萬元和解,只求對方不要提告,獲小娟家人同意,但林男只繳了第一期的金額後就賴帳,還避不見面,小娟家人因而提起性侵告訴。
法官開庭發現,林男曾有過妨害性自主前科,曾被判刑4年4月定讞,出獄才2年多,又犯下性侵案,雖然他深感悔意,但仍屬累犯,判他徒刑3年6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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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男被判徒刑3年6月,全案可上訴。(資料照)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