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桃園市某高中江姓少校女教官,去年爆出媒介高三女學生賣淫,1名女學生當場拒絕,另名女學生雖有意願,但因未滿18歲被客戶拒絕,桃園地院依意圖營利而引誘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未遂罪,判處江女3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5萬元。
判決指出,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間,江女擔任校內二年級某科的直屬軍訓教官,與1名女學生在校內聊天時,趁機探詢「要不要做那個(援交)」,女學生當場回絕,但江女不死心,要求代為尋找有意願者,女學生告知「某同學可能有意願」,之後就帶著女同學與江女見面,江女稱「我認識1個富商,有無興趣一起吃飯,可能可以拿到紅包」。
女學生和富商做那個…家長發現曝光
江女確認該女學生有意願「做那個」,2016年9月21日中午,帶著女學生與黃姓男子在中壢區某餐廳面議,但黃男詢問年齡、查看身分證,發現女學生未滿18歲,擔心吃上官司而婉拒,但仍支付江女及女學生各3000元,事後被女學生家長發現而報案曝光。
江女否認犯行,辯護人也稱「那個」的意思很廣泛,不一定是援交;但女學生證稱,她知道「那個」就是援交而拒絕,另代為探詢比較缺錢的女同學意願。法官不採信江女卸責之詞,依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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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某高中江姓少校女教官。(取自臉書)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