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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看日要撿骨 金寶山竟先「破土」 – 我是在地人

家屬看日要撿骨 金寶山竟先「破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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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壞大理石蓋板未告知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新北市李姓男子慎重請人「看日子」,要將安葬於金寶山的母親撿骨遷葬,不料撿骨當天發現母親墓穴上的大理石蓋板,前一天竟遭金寶山的人員破壞打開,影響遷葬時辰,憤而對金寶山提告求償百萬;基隆地院審理後認為,金寶山未經李男許可就破壞墓穴,應賠償2萬元硬體損壞,另須賠償精神損失9萬元。

「造成家屬精神傷害」

判決指出,李姓男子將母親葬在金寶山公司位於新北市金山區的墓園,後來他打算在原墓地改建,特地請人「看日子」,定於2015年3月21日進行撿骨,不料當天到場卻發現,母親墓穴上寫有「嚴己恕人」、「情操如名」的大理石蓋板竟遭人破壞,詢問後得知金寶山前一天派人破壞蓋板開墓。

李男認為墓穴被打開時沒有子女祭拜,且當天忌諱動土,此舉已對家屬造成極大的精神傷害,憤而向金寶山提告求償28萬元財損與124萬元精神撫慰金;金寶山則主張,在李男提出改建申請時,公司劉姓員工已多次告知會在前一天開啟墓穴,否則因大理石蓋板的下方還有水泥蓋板,開啟過程約需4、5個小時,恐會耽誤撿骨時辰。

金寶山指事先多次知會

金寶山強調,打開時都會派專人祭拜,並沒有妨害喪祭禮的情形,且既然李男要改建墓園,已無使用大理石蓋板的必要,該石材經過30多年風吹日曬雨淋已多處嚴重風化;此外打開墓穴屬於「破土」並不是「動土」,兩者不相同,當天僅忌諱「動土」而不忌諱「破土」。

金寶山被判賠家屬11萬

法官認為,金寶山未能提出積極證據,證明李男同意提前開穴,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考量大理石蓋板的殘餘價值及經濟效用等情況,金寶山須賠償2萬元;另傳統民情向來注重慎終追遠,金寶山前一天擅自開啟墓穴,已侵害李男對亡母墓穴開啟時間及方式的決定自由權,另應賠償李男等3名親屬各3萬元精神賠償。

金寶山公司昨受訪時指出,暫不清楚案件內容,但就算本案屬實,也是公司與客戶之間的糾紛,會再與對方協調,不便發表意見。

  • 李男撿骨當天,發現媽媽墓穴上的大理石蓋板,遭金寶山人員破壞打開,憤而對金寶山提告求償百萬。(合成示意圖:美編高曉莊)

    李男撿骨當天,發現媽媽墓穴上的大理石蓋板,遭金寶山人員破壞打開,憤而對金寶山提告求償百萬。(合成示意圖:美編高曉莊)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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