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議晨/宜蘭報導〕宜蘭縣宜蘭市公所與員山鄉公所兩名墓地管理員,趁管理公墓職務之便,向民眾、地理師收取「紅包」,若對方不從,就在民眾申請墓地時給予刁難,並讓地理師有權佔領已撿骨遷葬不得再使用的墓地,全案檢方偵結,將兩人依「貪汙治罪條例起訴」。
游姓及吳姓墓地管理員,分別任職宜蘭市公所、員山鄉公所,去年4月向喪家、造墓業者、地理師收取紅包;游嫌允許地理師可興建4.8平方公尺以上墓地,再向對方以「不會查報」為由索賄,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放任業者違法造墓。
去年4月至12月,分別用同樣手法,向張姓、游姓、李姓、陳姓等地理師索取1萬至2萬元不等賄款。
吳姓公墓管理員,也用同樣手法,利用職務關係,掌控墓地裡已遷葬土地,與地理師合作,提供符合風水座向的土地給予造墓,或讓造墓業者得以興建4.8平方公尺以上墓地,藉機向李姓、游姓地理師及吳姓、田姓造墓業者索賄,吳嫌從去年4月至12月,以每次1萬至3萬元不等代價,索賄5次。
偵查中游姓兩名管理員坦承收賄,游男也向檢方表示願繳回犯罪所得;吳男則否認犯行,但檢方依據吳姓造墓業者供詞,證明吳姓管理員確實有利用職務之便索賄,全案檢方偵結,將2名墓地管理員、7名地理師及造墓業者依「貪汙治罪條例」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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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市公所、員山鄉公所兩名墓地管理員,涉嫌利用職務之便向地理師、造墓業者索賄,檢方調查後,將兩人及7名業者依「貪汙治罪條例」起訴。(記者張議晨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