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新北市林姓男子去年11月23日傍晚6時許騎機車外出,卻在土城區金城路與永豐路口違規逆向行駛於單行道,發現警員追了上來還趕緊停車躲到附近的超商,事後收到3900元的罰單,他不滿提告請求撤銷原處分。新北地院法官認為,當時警員明明可以追進店內開單,卻只是在外頭等了5分鐘就離開,可見舉發程序有瑕疵,因此裁撤銷原處分。
▲林男逆向行駛單行道吃上紅單,事後打官司卻出現大逆轉。(示意圖/記者周宸亘攝,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林男主張,他不明白當天會何會被開罰2張罰單,而且還是在同年12月20日才收到通知,一氣之下打1999陳情警察調閱監視器,卻發現影片根本模糊到看不清楚車牌,畫面中也沒有警察做出攔檢的動作,「這條路才10公尺左右,我騎機車經過從頭到尾也才5秒鐘,時速相當於只有5公里,如果是要閃躲警察不至於騎這麼慢吧?況且我是中度身心障礙者,走路都有問題了,更何況是跑呢?」
林男認為警員既然沒有攔檢也沒有開啟密錄器,難道是記下他的車牌號碼再回頭開單,「再說,我機車轉出來之後車牌是背對著警員,他怎麼看得到車牌號碼?根本是警員有問題,交通指揮失職又濫權。」
▲警員稱林男躲進超商規避稽查,反遭法官推翻。(示意圖/記者張一中攝,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但警方反駁,該路段畫有代表單向通行的箭號指示,確實是單行道,林男逆向行駛卻在看到警員以指揮棒攔停時躲避到附近超商,顯然就是在規避稽查,這部分有採證影片、警員職務報告等證據,依法舉發並無不當。
新北地院法官卻覺得警方的問題比較大,就算林男真的躲進超商,警員也可以直接進入店內開單,實際上卻是在門口等了5分鐘就離開前往他處執行勤務,並未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的規定;姑且不論騎士究竟是真的要買東西還是規避稽查,警員沒有當場開單就是違反程序,因此裁准撤銷3900元的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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