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與台南藝術大學音樂系前饒姓男教師(已婚)曾是師生關係,並擔任系辦助理的劉姓女子,師生發生不倫婚外情,兩人曾在大學教師宿舍發生兩次性關係,竟都懷孕流產。饒妻得知自己配偶權遭侵害、婚姻破裂,提告向劉女求償2百萬元。劉女指自己月收入不到3萬元、台北租屋生活負擔高,最多能賠30萬元,台南地院法官審酌判劉女須賠45萬元給師母,此案可上訴。
去年二審刑事庭法官審認劉女遭饒師始亂終棄、情有可原,輕判劉女兩次相姦罪、應執行3個月確定,得易科罰金。
刑事判決指出,劉女明知饒師已婚(饒師涉妨害家庭經撤回告訴,檢方不起訴),是她就讀北部某私立大學的教師,饒男轉任台南藝術大學應用音樂系任教時,劉女也到南藝大同系所擔任系辦公室助理,兩人居然發展出婚外情。
法官查出,饒、劉兩人曾於103年10月間與104年3月間某日,兩次在南藝大教職員宿舍內發生性行為,這兩度春宵都讓劉女懷孕,劉女也都流產、未把孩子生下來。104年4月,饒師把與劉女外遇情事告訴妻子,饒妻怒告劉女妨害家庭。
法院開庭時,饒師坦承與劉女發生兩次性行為,劉女給他看過驗孕棒,第1次懷孕時有付1萬元墮胎費給劉,兩次都要劉女拿掉孩子,對方很希望他離開妻子,能跟她在一起,劉一直用怪力亂神、說「他的小孩、家人會有報應,要他太太消失」,一直威脅他,他受不了才會跟太太坦承婚外情與劉女懷孕情事,很後悔做了這事、傷害他太太,自己也因此離開南藝大教職。
對於師母提民事求償2百萬元,劉女表示,與老師外遇發生性關係,對師母深感抱歉,但師母索償高達2百萬元,遠遠超過她月收入不到3萬元與台北租屋生活所能負擔,她的能力最多就是30萬元,這筆錢是父母想盡辦法湊來的,實無多餘能力償付師母2百萬元。
台南地院民事庭法官審認原、被告分別是音樂老師與錄音師,考量雙方年所得與原告所受的傷害,判劉女應賠45萬元給饒師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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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台南藝術大學音樂系前饒姓男教師(已婚)曾是師生關係的劉姓女子,師生發生不倫婚外情。(示意圖)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