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建華/高雄報導〕高雄市一名23歲李姓男子去年8月30日,沒事露出下體,在張姓女鄰居前走廊走來走去,長達2分鐘,張女報警提告,高雄地院一審將李男依公然猥褻罪,處拘役50天,如易科罰金需繳5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姓男子去年8月30日9時43分自其女友居住三民區某大樓五樓離開後,步行至同棟大樓3樓走廊,來回徘徊 ,並在走廊拉下長褲拉鍊、將下體裸露在外並以右手不斷撫摸套弄,期間並打開張姓女住戶廁所窗戶向內查看,嗣於同日9時45分離去。案經張女向三民一分局報案,經檢方起訴。
被告李男於偵查中經傳喚未到,其於警詢時承認在前開時地裸露並撫摸陰莖乙情,但否認有何公然猥褻之犯行,辯稱:「我是剛小便完要將生殖器抖乾」等語。
高雄地院一審調查,監視器影像顯示,被告拉鍊拉下、露出陰莖在外,並在走廊來回步行 ,且徒手打開張姓女住處窗戶之際仍不斷以右手碰觸陰莖,時間長達2分鐘等節,認定李男犯刑法第234條之公然猥褻罪嫌,判處他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5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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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姓男子無聊在女友住處大樓走廊遛「鳥」,高雄地院(如圖)一審判處他拘役50日、易科罰金需繳5萬元。(記者黃建華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