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戀愛拍裸照,被女生爸爸發現。(圖/達志/示意圖)
社會中心/高雄報導
一對小情侶透過臉書認識進而交往,男生小明在女友小玉(皆為化名)的房間內,竟用手機拍下女友下體的私密照片2張,還有1張裸露胸部照片,再用臉書訊息傳給女友留念。不料,小玉爸爸偶然發現女兒私密照,看到氣炸立刻提告!橋頭地院近日將小明依犯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
據判決書提到,小明在房間內以手指撥開女友下體,並用手機拍下2張,並拍攝裸露胸部照片1張,事後,把照片透過臉書訊息功能傳給女生留念。結果小玉父親在家裡使用電腦時,無意間發現女兒被拍私密照,經逼問後,全案因此曝光。
而小明在警詢、偵訊及橋頭地院審理時坦承拍下這些照片。法官審酌他明知女友是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少女,心智、判斷能力均未臻成熟,並無完全性自主決定能力,竟仍做出猥褻行為,雖然未加以散布私密照,但仍創造外流風險,考量2人為男女朋友關係,也未違反對方意願,並已刪除數位照片檔案,因此量處徒刑6月,全案仍可上訴。
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而刑法第227條第4項則是規定,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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