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搭霸王車代價是罰4萬元。(圖/記者李毓康攝)
社會中心/高雄報導
一名王姓女子去年11月透過電話叫車系統叫了一輛計程車,但到了目的地才告訴邱姓司機身上沒帶錢,付不出335元車資;邱姓計程車司機發覺受騙後,立刻到派出所提告,橋頭地方法院近日將王女依詐欺得利罪判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4萬元。
據判決書提到,王女坦承有用電話叫車,隨即上車指定前往高雄榮總醫院,該段車資為335 元,卻矢口否認有詐欺得利,辯稱「我在半路已向司機表示身上沒錢支付車資,且於當月月底會將車資交到總公司處,或是請他留手機號碼給我,待我有錢後會再撥打電話聯絡,而我之前也有幾次先積欠計程車車資,之後才到車行結算的經驗」。
而邱姓司機則說,王女上車時僅告知要到高雄榮總醫院,於是詢問要走哪一條路,她說快一點就好,並未提到身上沒有錢,在路上也沒有提到這件事情。
法官認為王女直到計程車已抵達目的地,才表示身上並無足夠金錢支付車資,和一般搭乘計程車的交易常情不符,且她一開始要搭乘計程車,就已經知道身上未有足夠金錢,卻仍以電話叫車乘坐計程車,主觀上明顯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具有詐欺得利犯意,因此不採信其辯詞。
最後,法官認定事證明確,王女以詐術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是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審酌她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生活所需,且未思考對方辛苦以駕駛計程車維生,竟為貪圖不法利益,詐取計程車車資335 元,也妨害對方工作,受有時間及金錢上損失,犯後否認犯行,且至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判拘役40天,可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