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本案無屍體 連誤殺都難成立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張滿榮在中國遭殺害焚屍成灰,儘管嫌犯到案接受法律制裁,但因最重要的屍體證據早已化為烏有,檢方認為連構成故意殺人甚至過失致死、傷害致死的空間都沒有,只能依手邊握有的證據,追訴司法所能確認的妨害自由、毀損屍體犯罪事實。
檢方指出,被告3人均否認毆打張男等犯行,至於張男遺體,早已燒成灰撒河消失,檢察官詳閱中國司法及公安單位調查資料,均無證據認定逃回台灣的3人有殺害張滿榮或毆打他致死的犯行,依「證據法則」,根本辦不成殺人犯行。
陸正案 更十一審維持死刑
2001年台北市曾發生張姓女家教失蹤案,檢警在張女住處發現大量血跡及兇嫌掌紋,又在兇嫌車上發現死者血跡,雖事後找不到屍體,但最高法院仍依間接證據判兇嫌無期徒刑確定,這是台灣司法史上第一件沒有屍體卻判被告重刑確定的案件。
同樣未找到被害人屍體的陸正案,2011年由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高院更十一審認定,判決主嫌邱和順死刑定讞。
由上可知,刑事案件也未必皆要直接證據,有時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也未必高於間接證據,重點在於判決所憑的證據,結合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綜合評價後的結果,能否達到「毫無合理懷疑」的有罪確信程度?以本案來說,就是因為幾乎連殺人的間接證據也沒有,才有如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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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通緝犯張滿榮遭當街強押。(記者徐聖倫翻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