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手機討報酬,男子反而吃官司。(示意圖/記者洪聖壹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屏東一名蕭姓男子2016年在東港路邊撿到張姓女子的iPhone6(價值約2萬3000元),於是開口說向女子索討5000元報酬,才肯歸還,最後雙方談妥4000元面交,不過蕭因為擅自使用手機,撥打付費交友電話反被告。高雄高分院認為,蕭依法可請求10%報酬,最多只可請求報酬2300元,5日依侵占遺失物、恐嚇取財罪,判蕭男罰金6000元及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12萬6000元,全案定讞。
據了解,判決指出,張女2016年7月20日晚間在屏東縣東港鎮興漁街附近弄丟手機,等到她發現後,多次用友人電話撥自己手機門號,雖然有接通但都沒人接,直到隔天凌晨1點多,張女傳簡訊到該支手機,請撿到的者與她男友聯絡。
撿到手機的44歲蕭男到了當天下午4點、隔天凌晨0時及晚間9時30分多,約三次以「未來電顯示」的方式聯繫張女男友。蕭男劈頭先問手機多少錢,並拒絕把手機拿到派出所,之後再問歸還手機有沒有報酬,甚至說「手機是好的,丟掉也浪費」等恐嚇話,並要索取5000元報酬。
最後張女男友說,現在手機皆有序號,沒人敢收購,蕭男才願意約在東隆宮男廁前4000元面交。張女當下雖然同意蕭男,但也同時報警,蕭男當場遭警方逮捕。
蕭男在法院審理時供稱,雖然有撥打付費交友聊天電話,但沒有恐嚇取財,只是希望對方包紅包給他,如果沒有紅包也會還給對方。不過,張女與黃男打臉蕭男,高雄高分院也認為,如果蕭男不需要紅包也會還,那為何不接電話,且多次以未來電顯示電話聯絡歸還條件,被害人又何必心生畏懼報案,因此認定蕭男有威脅張女付錢。
由於此案一審時,蕭男被依侵占遺失物罪判罰金6000元,恐嚇取財得利罪判4月徒刑,他上訴恐嚇部分,高雄高分院5日駁回蕭男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