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高雄報導
高雄鄧姓婦人不滿薛姓鄰居家的兒女走路聲音太大,竟偷偷將尿液倒進門外鞋櫃的兩雙鞋子內,反而遭提告毀損罪。不過,橋頭地院法官認為,兩雙鞋子的主人分別是薛家的兒子、女兒,兩人都已經成年,非提告的薛父所有,因此裁定公訴不受理,全案仍可上訴。
檢方主張,鄧女與薛家是上、下層的鄰居,她不滿對方兒女在家走路聲音過大,2017年2月10日晚間10點半左右偷偷帶著一瓶尿液跑到10樓,並將尿倒進門外鞋櫃裡的兩雙鞋子內,導致鞋子損壞無法使用,進而認定她涉犯《刑法》第354條的毀損罪。
▲鄧女往樓上鄰居的鞋子裡倒尿,卻因為提告者不是鞋子的主人而躲過刑責。(圖/達志/示意圖,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不過,法官認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及30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且不必經過言詞辯論,而毀損罪屬於告訴乃論,須由告訴權人提出合法告訴才能成立。
法官指出,損壞的兩雙鞋子是薛家28歲兒子及26歲女兒所有,這兩人才是告訴權人,並非薛父,考量到兄妹倆都已成年且事後並未提出告訴,依據上述說明,可見本案欠缺告訴,日前依法裁定公訴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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