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平交道前違規遭開單。資料照,非本案事發地點。(圖/記者徐文彬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基隆市一名張姓男子2016年8月間,騎車行經仁愛區成功路鐵路平交道,沒有戴安全帽,又在網狀線上臨停,當時孫姓鐵路警察上前取締,他卻毆打對方左胸還丟告發單,事後被壓制在地,被依照傷害罪送辦,基隆地院審理認為,他坦承犯行且罹患思覺失調症,判刑4個月,可易科罰金12萬。
判決書指出,張姓男子2016年8月25日下午5點左右,騎車行經成功路鐵路平交道,在等火車通過時,沒有戴安全帽又違規在黃色網狀線上臨停,穿著制服的孫姓員警上前取締開單,但他卻徒手毆打對方左胸,又搶走告發單並丟在地上,又將對方推倒在地毆打,孫姓員警即將人制伏,但臉部、手肘、膝蓋有多處挫傷,經路人報案後,將他依法逮捕。
張姓男子後被依照傷害罪送辦,在庭上供稱,自己有躁鬱症、思覺思調症,「當時因為沒有服藥精神恍惚,沒看出對方是警察,加上先前曾因為闖越平交道被罰5萬元,以為又被罰高額罰款,才會將舉發單揉掉並扭打,坦承犯行並願意悔過,希望法官考量我有智能不足、身心障礙等能夠輕判。」
不過孫姓員警說,「當時穿制服及反光背心,張姓男子知道我是警察,還問我哪一條比較輕,開最輕的那一條,還說有殺過人,要搶我的槍都可以,我還是依法開單,他就趁我低頭製單時,出拳毆打我胸口並搶走單子。」基隆地院審理認為,經三軍總醫院鑑定,張姓男子有雙向情緒障礙症及安非他命使用障礙症。
不過法官認為,張姓男子案發時意識狀態清醒,和平常相比並沒有差異,推測犯案當時未達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的情況,考量他學歷、經濟等狀況,又是累犯,依照傷害罪嫌判刑4個月,可易科罰金12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