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許姓工人與劉、方姓男子曾發生口角衝突,竟懷恨在心,去年12月駕車至高雄市一間神壇前,見兩人在場,持霰彈槍指向兩人後,朝地上射擊一發,劉及方男報警法辦、起訴後,橋頭地院依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判處許徒刑3年4月,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說,許男(39歲)於2014年1 月間在高雄市住處,自其長兄(已歿)住處,取得具有殺傷力土造轉輪霰彈槍1 支、制式散彈2 顆。許因與劉、方姓男子間曾有恩怨糾紛,心生不滿,去年12月31日,駕駛轎車至旗山區一間神壇前,見劉、方姓男子在該處,在駕駛座上,先持土造轉輪霰彈槍,將槍口朝向兩人,劉見狀馬上躲進神壇後,許朝地上擊發1 次後駕車逃逸,造成劉停放機車車牌右下角處凹陷(毀損未告訴),劉、方兩人心生畏懼報警追查。
警方據報到現場採證,扣得許所掉落散彈1 顆,許自知難逃法網,今年1 月3 日持土造轉輪霰彈槍1 支、制式散彈彈殼1 顆,前往旗山警分局投案後法辦、起訴。
許男的辯護律師雖以他作案槍、彈數量不多,非擁槍自重為非作歹之徒,請求法官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情減刑,但法官審酌,許自兄長處取得槍、彈後,僅因夙有恩怨,即持槍枝指向兩被害人後,朝地面射擊,造成兩人心生畏懼,調查後查無令人同情特殊情形,不同意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