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多歲的莊姓婦人平時有到公園運動習慣,但因為弟弟開的應召站就在附近,警方查獲應召站時被牽連下水,雖然極力否認涉案,仍被調查法辦,官司一打就是3年,直到最近法院才還她清白,宣判無罪。
判決指出,莊姓婦人被控與弟弟合夥開應召站,並負責在新北市三重區某公園攬客,每次媒介可抽600到900元不等佣金。警方2014年8月查獲應召站,現場雖未發現莊婦,但證人指控小姐就是她介紹的,因此也被法辦。
新北地方法院審理時,莊婦否認涉案,辯稱自己的工作是賣雞腸,因為上班地點離公園很近,所以工作之餘會到公園散步,根本不知道弟弟在開應召站。她也說,警方給證人指認的照片是十幾年前拍的,跟現在的樣子有差,根本不能作為指認的依據。
法院調查,警方給證人看的莊婦照片曾用於1996年製發的身分證,不但至今至少8年,還是一張黑白照片,與到庭的本人有明顯差異。而且,警方案發時已持搜索票到莊婦家逮人,應採取真人列隊供證人指認,但員警卻沒有這模做,反而拿多年前的照片作為指認依據,認為調查程序有瑕疵。
辦案的楊姓警員表示,由於證人指認莊婦攬客,加上莊婦又是應召站負責人的姊姊,所以才會將他們「兜」在一起。該名證人也稱到應召站消費過6次,每次都是到公園找莊婦等人介紹,還稱還有一名較年輕的女子跟莊婦一起拉客;但是,法院調查,證人口中的年輕女子實際年齡比莊婦大8歲,外貌看起來也莊婦老許多,理應不會搞混。
法院認為,警方移送莊婦理由無非是證人供詞,但證人供詞前後「兜」不攏,說法尚有疑義,加上莊婦弟弟供稱姊姊不知情,應召站多名小姐也說不認識她,其同事更說她每天都在處理雞腸,從凌晨3 點做到中午11、12點,不可能有從事經營應召站或媒介性交易行為,由於無其他具體事證,最後宣判無罪。